濕地保育法於2015年2月2日施行

我們正在做的事: 
專訪 詹順貴律師談濕地保育法筆記(專訪日期:2014年6月12日)
整理/陸淑琴(荒野保護協會棲地守護部專員,自然名:蟾蜍)
 
構成溼地的三大要素為:水、土壤及水中生物;俱備土與水的「溼」字形中即明白的傳遞著溼地的概念;因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濕地保育法使用的字為「濕」,故以下文章用字皆從之。
 
濕地:指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動、淡水或鹹水或半鹹水之沼澤、潟湖、泥煤地、潮間帶、水域等區域,包括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之海域。
 
濕地保育法第五條:
 
為維持生態系統健全與穩定,促進整體環境之永續發展,加強濕地之保育及復育,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濕地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明智利用,確保濕地零淨損失;其保育及明智利用原則如下:
一、自然濕地應優先保護,並維繫其水資源系統。
二、加強保育濕地之動植物資源。
三、具生態網絡意義之濕地及濕地周邊環境和景觀,應妥善整體規劃及維護。
四、配合濕地復育、防洪滯洪、水質淨化、水資源保育及利用、景觀及遊憩,應推動濕地系統之整體規劃;必要時,得於適當地區以適當方式闢建人工濕地。
 
濕地保育法距離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由總統府公佈的日期於今年7月2日屆滿一年,擔心行政院遲未公告施行日期,我們在訪談中詢問可做什麼努力?所幸訪談隔日便得知,6月12日專訪詹律師當天,行政院公告濕地保育法施行日期。
 
台灣受海洋環抱,擁有許多離島,除了沿海泥灘、珊瑚礁、沙岸、鹽場等濕地外,內陸更有多種濕地類型,如高山湖泊、湧泉、河口或農田、埤塘等,濕地生態豐富且多樣,除了具高度生物多樣性,更具備固碳、水源的調節補注、淨化與護岸的功能,絕非毫無價值的荒地。詹律師文章寫道:「濕地法是第一次,『由下而上』推動促成的環境保育法律,由政府部門與民間協商溝通,獲得共識後,三讀通過。」
 

問:什麼契機下開始推動濕地保育法?

 
當時政府推動內陸型或沿海濕地,如國光石化的開發案,盤點國內既有法律,相關法令有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等;發現濕地缺乏專責法令與主管機關。以國家公園法來說,保育位階高,但受保護範圍限於國家公園範圍,而國家公園目前劃設的陸域面積僅約8.64%;以野生動物保護法劃設保護區,則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活動或其重要棲息環境,如七股的黑面琵鷺、三義的石虎,保育標的是動物本身,動物棲息的土地環境卻是配角;文化資產保存法,則需具備特殊自然地景以劃設自然保留區;或者是已討論十多年卻未通過的海岸法,即便通過也僅針對濱海濕地或近岸海域中間濕地,內陸或高山型的濕地未受到保護。主要是濕地長期以來不受重視,所以為濕地量身打造的法令。
 
濕地保育法第一條:
 
為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特制定本法。
 

問:立濕地法的目的為何? 或想透過濕地法解決的問題是什麼?

濕地法的目標:「在開發行為開始進行前,確保濕地功能與濕地面積的零淨損失」,共有三個重點面相:
 
1.賦予濕地明確的法律地位
未來主管機關在保育或編列相關預算,以維護或推廣生態環境教上,更名正言順。
 
2.濕地具明確法律地位後,導入公私協力維護部份
法案中有二個方向,現有重要濕地多為公有土地,未來公部門可以委託民間在地組織或NGO管理,賦予相關法源依據。
 
(1) 制定獎勵機制,依實際濕地保育情形給予適當獎勵與表揚。
(2) 不完全排除開發,補償濕地強制公益信託。以國光石化為例,假設可以開發,計算補償之面積及經費,透過公益信託給民間。
 
3.降低衝擊
當濕地劃為重要濕地保護區後,開發或利用行之原則為:「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若遇開發或利用行為應優先迴避重要濕地,若迴避有困難應優先採行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若皆已考量仍有困難且無法減輕衝擊,才允許實施異地補償措施;生態補償需連同開發計畫送出審查,透過審慎嚴格評估,須為原開發面積2~5倍土地,經10至15年時間復育,使之與原濕地達成相當程度的生態指數,讓因受開發破壞的生態透過異地復育得以補償,並藉以令開發單位走迴避路徑,選擇非重要濕地
開發。
 
台灣長久以來開發優先於保育,因濕地取得成本較低,易成為開發基地優先選擇地區。未來施行濕地保育法,不以金錢計算濕地價值為目標,優先透過迴避以減少重要濕地開發,達到濕地零淨損失。
 
名詞定議
  • 【零淨損失】指開發及利用行為經實施衝擊減輕、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使濕地面積及生態功能無損失。
  • 【明智利用】指在濕地生態承載範圍內,以兼容並蓄方式使用濕地資源,維持質及量於穩定狀態下,對其生物資源、水資源與土地予以適時、適地、適量、適性之永續利用。
 
詹順貴律師簡介
現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除金融相關法律的研究外,長期關注台灣環境議題,投身「環境基本法」、「國土計畫法」、「環境損害賠償法」、「海岸法」、「濕地保育法」等法案。
 
延伸參考
  • 詹順貴律師撰文<聯合國濕地保護的台灣最新立法回應>,發表於新世紀智庫論壇 第63期 2013年9月30日
  • 詹順貴律師部落格「獨立蒼茫
 

 

附加檔案大小
荒野快報266期第16~17頁2.63 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