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野部落格:議題關注-濕地與海岸保育

議題關注-濕地與海岸保育

藻礁知多少:企盼散播保育希望的工作坊

2019-03-07

觀塘工業區除了大潭藻礁,還發現有一級保育類柴山多杯孔珊瑚、小燕鷗、瀕危物種紅肉ㄚ髻鮫幼鯊、小丘多彩海蛞蝓等珍稀生物。

2017鄉土關懷共識營 會後報告

2018-04-11

2017年年底時鄉土關懷委員會籌辦了共識營,了解各地夥伴的意見與想法,做為未來荒野環境議題關懷的準則方針。

國土計畫不宜規避對都市計畫的指導—對國土計畫草案的建言

2017-10-20

圖、文/台南分會環境培力組組長 張讚合(自然名:河烏) 前言        民國104年12月18日立法院通過國土計畫法後,經總統公佈,行政院宣布自105年5月1日開始施行。按照國土計畫法所訂定的時程,內政部必須在本法實施後的兩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各縣市政府則必須在此後的兩年內公告實施各縣市的國土計畫。在這個『國在山河破』的時代,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團體莫不對國土計畫的內容充滿期待。        內政部於今年8月公佈『全國國土計畫(草案)』,並在八、九月間於全台各地舉辦十幾場說明會。我以荒野保護協會台南分會副分會長身份,參加其中在台南成功大學舉行的兩場。對於內政部長官為國辛勞,讓全國國土計畫的規劃任務可以順利進行,表達萬分感謝。但是作為一個兼具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性質的公民團體,我們仍然得就我們發現到的問題,向內政部提出建議。 『中央國土計畫、地方都市計畫』的可能性        國土計畫法第15條規定:全轄區都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的縣市,可以不必擬訂國土計畫。當初這個規定是怎樣訂出來的,恐怕已經無法追究。目前已經公佈的國土計畫草案中,明確表明台北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四個縣市,因全轄區都已實施都市計畫,可以不必提報國土計畫。既然如此,其他縣市群起效法的可能性不能說不存在,內政部恐怕也沒有權利拒絕。因此,極有可能演變成中央制定全國國土計畫,各縣市卻只有縣市的都市計畫,沒有縣市的國土計畫。        我個人不反對用都市計畫來進行國土保育,台北水源特定區就是用都市計畫進行水資源保育成功的案例。只要都市計畫做得很好,日後國土計畫演變成『中央國土計畫,地方都市計畫』,似乎不見得是壞事。但是,雖然有台北水源特定區的成功案例,都市計畫法及其各地施行細則對國土保育的關注程度畢竟不足;而國土計畫法對國土保育確實已經具備完整的內涵,如果能將國土計畫的制度設計加在都市計畫上,國土計畫的精神就可以藉由都市計畫來體現。 國土計畫的國土功能分區是國土計畫的核心        國土計畫法第20條國土功能分區分成四大類: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與城鄉發展地區,其中最受矚目的就是『國土保育地區』與『農業發展地區』。國土保育地區按照環境敏感程度分成第一類與第二類,另外還可以作出『其他必要之分類』。農業發展地區也按照農地生產資源條件分成第一類與與第二類,同樣的還可以作出『其他必要之分類』。對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團體來說,盯緊這四大類的分區分類,將是責無旁貸的重任。功能分區原則定好之後,各縣市必須在縣市國土計畫公告之後的兩年內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到那時候國土計畫才算真正完成,而區域計畫法也要到那時候才不再適用。        至於都市計畫,國土計畫之實施並沒有要廢除都市計畫。按照國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指導都市計畫,都市計畫遵循國土計畫,但是都市計畫地區的土地使用管制仍然依據都市計畫法,不是依據國土計畫法。這一點弄清楚以後,就可以明白我在下文所提的問題。 全國國土計畫草案似乎規避對都市計畫的指導作用        全國國土計畫草案的國土功能分區中,將『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保護或保育相關分區』放在『國土保育地區』的『第四類』(第三類是實施國家公園計畫地區);將『實施都市計畫農業區』放在『農業發展地區』的『第五類』。由於都市計畫地區的土地管制是依據都市計畫法而非國土計畫法,如果今後真的演變出『中央國土計畫,地方都市計畫』的情況,那麼過去這麼多年來國土計畫法中辛苦建構的『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第二類』以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第二類』,都將化成泡影。過去長時期國土計畫法從倡議、催生、立法到計畫研擬的種種努力,都會變成非常荒謬。 國土計畫對都市計畫的指導作用不宜規避        按照國土計畫法,國土計畫指導都市計畫,都市計畫遵循國土計畫,國土計畫不宜規避對都市計畫的指導作用。國土計畫法與都市計畫法的中央主管機關都是內政部,負責的機關都是營建署。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更是由內政部直接訂定,各直轄市施行細則也都在內政部管控下訂定。既然如此,同一個內政部營建署,設法將國土計畫的精神、內涵加到都市計畫上面,應該不是一件困難之事。最簡單的做法也許是將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中的『保護區』與『農業區』,按照國土計畫進行分類,尤其是第一類與第二類。簡單說就是藉由修正都市計畫施行細則,將細則中過度簡化的『保護區』與『農業區』,按照國土計畫法的精神,重新進行分類,尤其是『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第二類』與『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第二類』。把國土計畫的精神加在都市計畫上,可以發揮國土計畫對都市計畫的指導作用。這樣國土計畫就不必另設所謂的『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或『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國土計畫『國土保育地區』與『農業發展地區』的制度設計,就可以完整保留下來。就算『中央國土計畫,地方都市計畫』真的成為現實,也不必擔心國土計畫白忙一場。

走入荒野,認識荒野,守護荒野

2017-01-17

文/王俊智(鄉土關懷委員會召集人自然名:白海豚) 二十年前荒野成立之初,台灣民眾對於「環境保護」仍沒有多少概念,二十年後的現在,環保已是人人朗朗上口的「口號」,之所以用口號來表示,是因為在我心中真的只是口號,檢視我們的生活習慣、消費行為與商業模式,試問有多少真正符合環保? 一個人在二十歲之後,在觀念,思想以及行為上大多已經定型;一個組織在二十年之後,在其信念與行動上則可能會有所變動。協會成立之初,我們透過解說活動讓民眾了解環境的面貌,明白她的美好,如今環境的重要與美好無須多言,我們缺少的是真正的行動來守護你我共同居住的生活環境。 在荒野的組織中,有一個特別的群體名為「鄉土關懷組」,或有人稱他們為「培力」,他們人數不多,但各個都可說是「武林高手」,這些人隱藏在各分會之中,關心著分會附近的各類環境議題,原先分散各地的高手們,終於在2016年11月齊聚在台中分會進行首次的共識營。 在台灣諸多的環保團體之中,若談論專業在法律面有蠻野心足協會,在山林保育相關議題有類似地球公民基金會,在廢棄物掩埋方面則有台南社大;試問荒野的特色專長在哪是許多人的疑問。各種不同的組織投入關注環境,如同荒野人常強調的生物多樣性,各組織在環境守護當中有其定位與專長,而荒野的特色就是會員人數是所有組織中最多的,會員及志工的組成從小學生、學生、社會人士到退休人士都有,加上喜愛攝影與分享,擅長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讓嚴肅的議題使一般大眾了解其問題,加上全國11個縣市有荒野分會的特性,讓我們能夠做全台性的調查與串聯,如每年地球日的全台生物大調查,每年9月的淨灘以ICC分析海廢,新竹分會除草劑調查小組,台東分會野溪調查小組等,透過累積的記錄,與公部門對話,讓政策更往友善及永續環境的方向修正;在重大議題上,我們將發揮荒野的特性,與不同的團體攜手合作,共同解決社會環境議題。 以列為全國議題的新竹關西水泥案為例,一塊已經休養將近二十年的土地,再次面臨以爆破復採處境,如今此議題已進入第二階段的環境評估審查,蠻野心足協會提供環境評估與採礦等相關法律的專業、地球公民基金會針對產業結構與在地需求的分析,而荒野鄉土關懷組的夥伴們正準備著「懶人包」與分享教材,每個單位各司其職,待資料準備妥當後,接下來就是由推廣講師群、解說員與親子團的家庭們進入社會的各個角落,讓民眾們共同來關心西部再次面臨水泥開採的環境議題 行動守護不單單只是口號,而是落實在生活中的生活方式。 荒野人,在社會中不斷的增長,他們是一群有著有著樂觀信念的人;他們是一群樂於溝通,用著客觀理性的態度面對問題的人;他們是有同理心的人,同理的不只是人,更包含著自然環境中的各種生物;他們更是一群有著溫柔而堅定的力量,用行動來守護的人。

大人小孩一起守護荒野

2016-01-18

臺灣的自然環境,長久以來持續遭受以經濟發展為前提的開發威脅與漠視;過去,因大量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法條等專業艱深的項目,造成高門檻的刻板印象;然而,隨著公民意識抬頭及資訊開放,越來越多的民眾願意參與環境議題運動。 臺灣許多野溪因遭受缺乏生態思維的整治,面臨快速水泥化的困境,臺東夥伴組成「野溪調查小組」,每個月小組成員找出一條溪,從溪流的源頭走向出海口,沿途記錄環境現況,並設法向地方政府傳達過度水泥化的後果;長久受空汙之苦的農業大縣——雲林,夥伴透過單車環島之際,沿途倡議PM2.5,邀請更多人一起關心空氣品質;關注臺灣黑熊生存的權益,臺中夥伴努力向市長爭取溝通機會,拒絕雪谷線纜車;秘密基地的鳥兒不再光臨,臺東親子團的孩子們問:「我們可以做什麼?」,努力找到問題,幫知本溼地療傷,讓鳥兒回家;受傷的土地尚未復原,關西又將開放採礦,新竹培力夥伴翻找資料,研讀環說書,現地踏查記錄,期盼土地有機會喘息;環境不斷遭受破壞,臺南培力夥伴定期規畫議題旅行,從輕鬆的旅行出發,認識周遭生活的環境,進一步看見土地面臨破壞的問題。 守護快速消失的自然環境需要「個人行動」及「公民參與」。除了在社群網站點點滑鼠按讚之外,依賴自然資源生活著的我們,可找出自己適合的方式為環境發聲。關注環境議題,不是專家學者的事,而是在地生活的我們應盡的努力。     2015 年荒野關注的各地環境議題及相關法案政策 方向 關注政策 各地環境議題 溼地保育 水土保持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 農地興建農舍辦法 桃園:觀新藻礁 雲林:成龍溼地火葬場開發案 高雄:茄萣溼地保育利用計畫、反對重啟 美濃水庫(高屏大湖開發) 屏東:後灣京棧飯店開發案 臺東:都蘭地區觀光永續發展評估、棕櫚 灣濱海渡假村開發案、知本溼地開 挖破壞事件 海洋保育 推動行政院設置海洋委員會與海洋保育署 飲料杯等一次性塑膠減量政策 沿近海漁業政策改革 遠洋漁業政策改革 全臺11 縣市海洋廢棄物監測 氣候變遷 溫室氣體管理及減量法及子法   河川山林   新竹:關西重開挖石灰礦 臺中:搶救大肚山森林、反中科擴廠 嘉義:嘉義市流浪動物收容所地點錯置 臺南:統一夢世界渡假村開發案、二仁溪 汙染整治、鹽水溪汙染整治 高雄:馬頭山廢棄物掩埋場 臺東:野溪水泥化 都市綠地 臺北市自然生態公園管理專章 臺北:榮星公園生態化 桃園:青塘園公園搶救臺灣萍蓬草 新竹:赤土崎圖書館多功能大樓興建案 臺南:臺南公園再生、臺南公園私設羽球場 其它 全國區域計畫 縣市區域計畫 高屏地區空汙總量管制計畫 臺南空氣品質管制策略 雲林縣內電業禁燒石油焦與煤自治條例 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進行程序 區域計畫:臺南、臺中、臺東、花蓮、宜蘭 全國區域計畫:推動直轄市、縣(市)區域 計畫,全國區域計劃修正草 案政策環評說明書範疇 空汙:臺南/ 南科及樹谷園區空汙問題、 雲林嘉義PM2.5、高屏地區空汙總 量管制 能源:「能源開發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範 疇界定   想了解更多嗎?請見2015成果報告。

環評?還是環差?

2014-04-07

文/陸淑琴(總會棲地保育部專員,自然名:黑眶蟾蜍)   京棧飯店開發案環評於2009年有條件通過。依「環評法16條之1」規定,開發案核發許可後三年未開發,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相關變更涉及環保事項時,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37條」規定,共分四個等級: 一、「重做環評」,重頭進行環評程序(細則38條另七詳細規定)。 二、做「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三、「變更內容對照表」,但前提是「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基地內設施局部調整位置、提昇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既有設備提昇產能而汙染總量未增加、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者、屬環境監測計畫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只做「備查」。   為何環評於環保署審察,卻由屏東縣政府審環差?環保署表示,當時由環保署審查,是因對國家公園具有管轄權,但內政部依照《觀光發展條例》認定核准發照單位才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觀光旅館由環保署審察,京棧申請為一般旅館,一般旅館由地方縣市政府審察。但位於國家公園內的開發案,理應由中央進行更嚴謹的審察。   依照內政部102年10月17日公告之「全國區域計畫」,該計畫主要規範內容為土地利用基本原則,係屬政策計畫性質,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依據本計畫之指導。全國區域計畫第5頁指出,行政院96年7月30日院臺建字第0960033754號函核定「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作為「海岸法」完成立法前,政府各部門研修訂及審議海岸地區各項實質利用計畫之最高指導原則;該方案另於98年10月21日核定修正。行政院102年2月8日院臺建揆字第1020002682號函核定「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第二期)」,以「回復海岸自然風貌,保護自然海岸線不再損失」為願景,揭櫫六項優先實施項目,其中第四項指出「減少海岸地區非必要及有礙觀瞻之觀光設施興建」。   又依全國區域計畫第82頁,第五章第二節,海岸及海域部分,第一款第一項第一條,一般性利用管理原則,海岸之利用管理目標為促進海岸地區天然資源之保育作用,各種開發利用行為應更為審慎。又83頁指出,海岸各種設施興建,除考量防災安全需要外,應避免影響生態棲息環境及對視覺景觀之衝擊。   京棧開發案於今年1月28日之環差第二次初審會議中,做出決議:「基於開發單位對環境保護及地下水文處理方式無法滿足環評要求,本次初審會議經投票表決不同意本案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該否決之決議將送交環評大會進行審議。  

後灣京棧飯店開發案環差審察會見聞

2014-03-13

文/陳尊鈺(台中分會第十五期解說員,自然名:鱒魚)、漫畫/陳大寶 年初於台中荒野聽聞黑貓姐講述其守護後灣陸蟹的故事,感佩之餘便期許自己有機會也要為守護環境盡點心力。想不到機會來得這麼快!看到黑貓姐於臉書急切的發文,屏東縣環保局將於1月28日召開京棧飯店開發案環境差異分析會議,若會議結論通過,後灣陸蟹棲地難保!我和另一位荒野伙伴立刻決定南下聲援!   當天聲援的民眾真是寥寥無幾!媒體只見公視採訪,可見關注度之低。會議中,開發單位的報告含糊籠統,信誓旦旦地許諾污水100%回收,然而具體做法卻毫無說明,實則難昭公信!對於當地陸蟹的穴位分布及習性皆缺乏研究,更令人懷疑其如何確保飯店的興建及營運,不會影響陸蟹的生存;把公有地納入飯店的開發規畫,將綠帶用地面積大大灌水,然而談及保育責任時卻要求公部門依比例分攤,蒙混苟免的態度實在令人膽寒!     由於,初次參與環境差異分析會議,心中充滿疑惑:為何沒有現勘過的委員,可以決定一經開發便難以挽回的珍貴生態之未來?為何如此重要的陸蟹棲地之開發,卻沒有延請陸蟹專家參與審查?為什麼屏東縣政府和墾管處兩個切身的政府機關,可以對開發計畫幾乎毫無意見?若非有屏東環保聯盟的洪輝祥老師與屏縣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朱玉璽主任的慷慨陳辭,以及黑貓姐勇於站出來為陸蟹發聲,以後灣這樣人口老化的小村落,年長的阿公阿媽們豈有能力與機巧善辯的開發單位對壘?   會後,我主動與堅稱立場中立的後灣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攀談,其所述皆在於,如何向京棧爭取陸蟹棲地的生態導覽與經營管理權。然而,不先思考開發將為陸蟹帶來怎樣的危害,陸蟹不保,所有繁華美夢皆是泡影。如此輕信開發商的許諾,甘冒生態一去不返的風險,消極的思維取向實在令人無法苟同。   因此,我更覺得任何一個人的關心都很重要,在地的力量不但有限,還很容易被短利所誘而理念分歧。珍貴的生態是全民的公共資產,守護它們豈止是當地居民的責任?我們都有使命要將環境保護好以留給後代子孫!所以,按讚、分享、聯署、參與抗爭、走進環評會場,一同付出實際的行動吧!  

地目變更須審慎,不可任意進行

2014-01-28

文、圖/蔡宛儒(荒野保護協會棲地守護部專員,自然名:大樹)     自從電影「看見台灣」帶領我們看見台灣的美,相對的也讓我們看見了許多醜陋的環境破壞問題。在宜蘭這個好山好水的世外桃源,也一如電影中的情節。在優美環境的背後,同時有著諸多的挑戰:農舍問題、海岸開發、礦場開採、廢棄物傾倒、養豬戶臭氣汙染等,生活不再似之前簡單純樸。外澳,位於宜蘭縣頭城鎮,是一純樸的小漁村,居民過著簡單富足的生活。然而,這個美好純樸的景象,也面臨了極大的挑戰。這屬於上天所賜給我們人們的天然海岸美景,面臨財團將海岸私有化,興建旅館的挑戰。友愛集團山點水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目變更,欲將0.6855公頃的甲種住宅區與1.0604的景觀保護區變更為乙種旅館區,將國有地私有化,興建私人旅館。   地目的變更必須審慎,不是任意可以進行的,在法律上規範,必需要提出變更的必要性與急迫性,才可以進行。以台北市為例。根據101年6月7日監察院曾對台北市政府辦理「台北好好看」系列計畫調查並提出糾正,都市計畫法第27條的引用應符合之要件:1.特定之重大事變造成特殊情況而有變更之必要。2.必須有時間上的要求(緊急性)且來不及在通盤檢討中為之。3.第27條屬例外規定應從嚴解釋及適用。4.主管機關應審慎認定以符合法規意旨並免於藉詞任意變更。此時提出外澳的變更案,必要性與急迫性何在?   外澳礁岩區生態豐富,屬漁業資源保護海域,土地使用劃分上亦屬東北角沿海保護計畫的一般保護區,因此規範上明訂「顧及保育目的、考量環境敏感特性、不影響環境生態特色及自然景觀,以及維持現有資源利用型態等」的保護環境的條件。因此一旦通過變更案,將大大衝擊保護區內的保護用途,甚至可能導致下列嚴重後果,如:1.土地使用大開放,國有地即將私有化。2.海洋生態、生物復育衝擊大,漁民生計受影響。3.妨害住民權益、孩子將要與砂石車共行上學。4.計畫案內容高違建、高貸款、高房價。5.外澳發展,觀光旅館不是唯一途徑。   此案天然海岸線和海景的不當圈地,申請變更缺乏明確法令依據、影響地方生態和自然景觀,海岸線應由全民共有,不應由財團獨占。此案同時也忽略在地社區與民宿發展之規劃,另外興建一晚3萬3房價的旅館,並無法為在地居民帶來幫助。該區目前也是衝浪客的重要活動場域,天然的觀光資源擁有其最純樸真摯的力量,令人流連忘返。若我們任由變更進行,宜蘭的美將蒙上一層灰,一個優美寧靜的灣澳也將不再。因此我們呼籲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風景區和宜蘭縣政府審慎評估此變更案的法令依據、對環境所造成的衝擊,以及對在地居民的影響。呼籲政府機關制定政策時,重視海岸永續經營的理念,各種開發利用,應以減量、復育為基本原則,並以符合「資源保護」與「災害防治」為優先考量。       法令小百科: 102年10月17日頒布之全國區域計畫法。 海岸地區之管理原則為,促進海岸地區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各種開發利用行為應更為審慎;海岸各種設施興建,除考量防災需要外,應避免影響生態棲息環境及對視覺景觀之衝擊。而為維護保育地區生態環境之完整,海岸地區應避免興建非必要設施,以確保自然海岸線不再降低,維持自然環境平衡,並營造自然生態景觀海岸。    

國土計畫法及海岸法仍需全民響應支持!

2013-07-04

【國土計畫法(草案)】 「國土計畫法」草案從民國82年7月草擬「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至今,經過20年、多屆立委任期尚未通過。莫拉克八八水災過後,各界要求政府應重新檢討國土規劃,立法院已通過「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附帶條件請營建署在一個月內將「國土計畫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本法案於第7屆第7會期期間,經該院內政委員會於100年5月18、19日及6月1日審查完竣,全文草案案59條文,總計通過36條、保留23條,後因立法院任期屆滿不續審退回。 內政部營建署考量本法草案條文泰半未經立法院審查同意,又依據營建署98、99及100年度相關委託研究案成果,亦針對條文草案提出相關修正建議。除參考前開意見,並依據相關座談會議、部會研商會議及公聽會共識方向,研修本法(草案)條文,後續將循法制程序儘速送請立法院審查。 『國土計畫法(草案)』修正條文及相關資訊網頁連結: 國土計畫法草案(內政部101.11.05台內營字第1010810441號陳報行政院) 內政部營建署/國土計畫法(草案)專區 他山之石/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國土計畫法外國法案介紹/德國 | 美國 | 日本 【海岸法】 內政部自80年即開始著手研擬「海岸法」草案,曾於86、89、91、97年四度函送立法院審議,皆因屆期不續審未能完成立法。內政部就立法院審議過程各委員審查及各界意見,針對有關海岸防護設施定義、海岸保護計畫擬定程序、海岸利用管理審查機制適用範圍之調整、及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指導性等五項重要議題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並參考各界意見酌予調整草案條文。 101年10月30日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海岸法」草案。內政部表示,「海岸法」草案之研擬,是為保護、防護及管理海岸地區土地、防治海岸災害、促進海岸地區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制定,用以補充現行海岸管理不足與衝突,並藉以建立海岸地區之管理體系,促進海岸地區之合理利用及永續發展。全案將儘速報請行政院審議。 但至今仍未通過立法,仍需全民共同關注,呼籲政府盡速通過立法,以保障海岸地區公共通行並防止獨佔性利用。對於可能造成人為破壞之開發行為,必須提出生態衝擊彌補措施,以保障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 除此之外,海洋廢棄物的問題也是需要全民共同參與的重大課題! 海岸法草案(送行政院版) 內政部通過「海岸法」草案 擱淺海岸的廢棄物從哪裡來?

國土新三法,濕地法已過!

2013-07-04

民國102年7月3日,奮戰多年的『濕地保育法』終於公布施行!為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特制定的法規。 雖然『濕地保育法』對於溼地的保育及復育有了基本保障,但我們更需提升與強化荒野溼地環境資源的調查與資料庫建置,才能更積極守護溼地,確實監督政府施行政策。 『濕地保育法』法規條文: ============================================================================ 總統府102.7.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四十二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濕地之規劃、保育、復育、利用、經營管理相關事務,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濕地保育利用政策之研究、策劃、督導及協調。 二、全國濕地保育利用法令制度之研擬。 三、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公告。 四、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審議、變更、廢止、公告及實施。 五、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核定、監督及協調。 六、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使用之許可。 七、濕地標章之設立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審議、變更、公告及實施。 二、地方級重要濕地使用之許可。 三、轄區內其他濕地保育利用之策劃、督導及協調。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濕地:指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動、淡水或鹹水或半鹹水之沼澤、潟湖、泥煤地、潮間帶、水域等區域,包括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之海域。 二、人工濕地:指為生態、滯洪、景觀、遊憩或污水處理等目的,所模擬自然而建造之濕地。 三、重要濕地:指具有生態多樣性、重要物種保育、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水產資源繁育、防洪、滯洪、文化資產、景觀美質、科學研究及環境教育等重要價值,經依第八條、第十條評定及第十一條公告之濕地。 四、明智利用:指在濕地生態承載範圍內,以兼容並蓄方式使用濕地資源,維持質及量於穩定狀態下,對其生物資源、水資源與土地予以適時、適地、適量、適性之永續利用。 五、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指為保育及明智利用重要濕地所擬訂之綜合性及永續性計畫。 六、異地補償:指以異地重建棲息地方式,復育濕地生態所實施之生態補償。 七、生態補償:指因開發及利用行為造成濕地面積或生態功能損失,對生態環境實施之彌補措施。 八、零淨損失:指開發及利用行為經實施衝擊減輕、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使濕地面積及生態功能無損失。 第五條 為維持生態系統健全與穩定,促進整體環境之永續發展,加強濕地之保育及復育,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濕地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明智利用,確保濕地零淨損失;其保育及明智利用原則如下: 一、自然濕地應優先保護,並維繫其水資源系統。 二、加強保育濕地之動植物資源。 三、具生態網絡意義之濕地及濕地周邊環境和景觀,應妥善整體規劃及維護。 四、配合濕地復育、防洪滯洪、水質淨化、水資源保育及利用、景觀及遊憩,應推動濕地系統之整體規劃;必要時,得於適當地區以適當方式闢建人工濕地。 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濕地生態、污染與周邊社會、經濟、土地利用等基礎調查,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建置資料庫與專屬網頁,供各相關單位使用,並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濕地現況公報。除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資料者外,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濕地相關資料。 為執行前項調查,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勘查或測量措施。公、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除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外,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調查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公、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業務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七條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及其他相關濕地保育政策之規劃、研究等事項之審議,應設審議小組,由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審議,準用前二項規定或得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審議機制合併辦理。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核定前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第二章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 第八條 重要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該濕地之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並根據下列事項評定其等級: 一、為國際遷移性物種棲息及保育之重要環境。 二、其他珍稀、瀕危及特需保育生物集中分布地區。 三、魚類及其他生物之重要繁殖地、覓食地、遷徙路徑及其他重要棲息地。 四、具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及科學研究等價值。 五、具重要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防洪及滯洪等功能。 六、具自然遺產、歷史文化、民俗傳統、景觀美質、環境教育、觀光遊憩資源,對當地、國家或國際社會有價值或有潛在價值之區域。 七、生態功能豐富之人工濕地。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九條 重要濕地因自然變遷或重大災害而改變、消失或無法恢復者或因國家重大公共利益之所需者,得辦理檢討;必要時,得予以變更或廢止。 第十條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及廢止作業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在當地舉行說明會,並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具體意見,送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審議;並將意見參採或回應情形併同審議結果,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審議進度、結果、意見回應或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式廣泛周知。 第一項審議,應自公開展覽結束之翌日起算一百八十日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九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重要濕地之評選、分級、變更及廢止範圍劃定與變更之原則標準、民眾參與及意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公告,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第十二條 經公開展覽進入重要濕地評定程序者,為暫定重要濕地。 濕地遇有緊急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相關單位或團體之申請,逕予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 前項經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算九十日內,完成重要濕地評定。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九十日,逾期者,原公告之處分失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暫定重要濕地,中央主管機關應採取及時有效之維護措施,避免破壞,並得視需要公告必要之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五條所定禁止之行為。 前項措施或公告,應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第三章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濕地保育綱領,總體規劃與推動濕地之保育策略與機制,並報行政院備查。 前項國家濕地保育綱領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十四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及核定程序如下;其變更及廢止,亦同。 一、國際級: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二、國家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必要時,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地方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地方級重要濕地範圍跨直轄市、縣(市)轄區者,由各該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協商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共同擬訂或指定由其中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五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上位及相關綱領、計畫之指導事項。 三、當地社會、經濟之調查及分析。 四、水資源系統、生態資源與環境之基礎調查及分析。 五、土地及建築使用現況。 六、具重要科學研究、文化資產、生態及環境價值之應優先保護區域。 七、濕地系統功能分區及其保育、復育、限制或禁止行為、維護管理之規定或措施。 八、允許明智利用項目及管理規定。 九、水資源保護及利用管理計畫。 十、緊急應變及恢復措施。 十一、財務與實施計畫。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 主管機關認為鄰接重要濕地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有保育利用需要時,應納入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範圍一併整體規劃及管理。 第一項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主管機關得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樁位測定及地籍分割測量。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水資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重要濕地內之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或其他影響地面水或地下水等行為之標準。 第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功能分區,得視情況分類規劃如下,並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實施分區管制: 一、核心保育區:為保護濕地重要生態,以容許生態保護及研究使用為限。 二、生態復育區:為復育遭受破壞區域,以容許生態復育及研究使用為限。 三、環境教育區:為推動濕地環境教育,供環境展示解說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四、管理服務區:供濕地管理相關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五、其他分區:其他供符合明智利用原則之使用。 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除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不得開發或建築。 重要濕地得視實際情形,依其他法律配合變更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 第十七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程序,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第十八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將計畫書圖公告,並登載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並以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第十九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四章 重要濕地明智利用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於重要濕地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入整體規劃及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辦理下列事項時或其計畫有影響重要濕地之虞者,應先徵詢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 一、擬訂、檢討或變更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 二、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審核或興辦水利事業計畫。 四、審核或興辦水土保持計畫。 五、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興辦事業計畫或開發計畫。 六、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第二十一條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得為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等從來之現況使用。但其使用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 前項從來之現況使用,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其認定基準日,以第十條第一項重要濕地評定之公開展覽日為準。 第一項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權利人增設簡易設施或使用面積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一項從來之現況使用,對重要濕地造成重大影響者,主管機關應命土地開發或經營單位及使用人限期改善,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因故無法發現土地開發或經營單位、使用人時,得命權利關係人、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必要時,得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 前項使用屆期未改善或未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重要濕地無法零淨損失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衝擊減輕、異地補償及生態補償。 第二十二條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主管機關為實施保育利用計畫之必要,得依法徵收、撥用或租用。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前項受委託經營管理者之資格條件、經營管理計畫應記載事項、經營管理方式、委託之程序、期限、終止、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重要濕地應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營管理,除合於本法或漁業法之使用者外,於重要濕地內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應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得收取費用;相關經營收益,應繳交一定比率之回饋金。 前項經營管理之許可、收費、運用、回饋金繳交比率、會計稽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執行第六條第二項進入公私有土地、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規定,致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受有損失者,應予合理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擅自抽取、引取、截斷或排放濕地水資源及改變原有水資源系統。 二、挖掘、取土、埋填、堆置或變更濕地地形地貌。 三、破壞生物洄游通道及野生動植物繁殖區或棲息環境。 四、於重要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 (廢)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之污染物。 五、騷擾、毒害、獵捕、虐待、宰殺野生動物。 六、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砍伐、採集、放生、引入、捕撈、獵捕、撿拾生物資源。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依實際濕地保育情形,對於下列具有公共利益之事項得予適當獎勵及表揚: 一、濕地生態之保育及復育。 二、濕地環境教育之推廣。 三、濕地保育與明智利用之科學、技術、研究及藝文創作。 四、濕地友善產品或產業之創新、研發及行銷。 五、濕地之認養、基金與私人土地之捐贈及人工濕地之營造。 六、其他與濕地保育有關之行為。 第五章 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經依第二十條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破壞、降低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之虞之開發或利用行為,該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審查許可開發或利用行為之原則如下: 一、優先迴避重要濕地。 二、迴避確有困難,應優先採行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 三、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皆已考量仍有困難,無法減輕衝擊,始准予實施異地補償措施。 四、異地補償仍有困難者,始准予實施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異地補償及生態補償措施,應依下列規定方式實施: 一、主管機關應訂定生態補償比率及復育基準。 二、前款補償,應於原土地開始開發或利用前達成生態復育基準。但經主管機關評估,無法於原土地開始開發或利用前達成生態復育基準者,得以提高異地補償面積比率或生態補償功能基準代之。 三、異地補償面積在○˙二公頃以下者,得以申請繳納代金方式,由主管機關納入濕地基金並專款專用統籌集中興建功能完整之濕地。 第一項開發或利用行為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者,其認定基準、細目、資訊公開、民眾參與及其他作業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進行異地補償之土地,應考量生物棲地多樣性、棲地連結性、生態效益、水資源關聯性、鄰近土地使用相容性、土地使用趨勢及其他因素,其區位選擇原則如下: 一、位於或鄰近開發與利用行為之地區。 二、位於或鄰近與開發或利用行為地區同一水系或海域內之濕地生態系統。 三、於其他可能補償整體濕地生態系統之位置。 第二十九條 異地補償之土地,視同重要濕地並進行復育。 實施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之土地,如涉及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主管機關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原土地開發或利用者,應依前項變更或核定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辦理。 第一項異地補償之土地應依其他法律檢討變更為生態保育性質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不得再申請開發或利用。 第 三十 條 開發或利用者採取衝擊減輕或替代方案並繳交濕地影響費,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異地補償,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繳交代金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主管機關始得核發許可。 開發或利用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依其主管法規同意或許可。 前條之開發迴避、衝擊減輕與替代方案、異地補償機制、生態補償、許可、廢止、異地補償面積比例、生態補償功能基準、開發面積累積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進行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應依濕地影響說明書辦理,其復育成果,開發或利用者應定期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成果,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並得隨時派員調查、查驗;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考察與提供意見,促其提出改善方案,並命其限期改善。 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家學者、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評估、調查研究或諮商,相關費用由開發或利用單位負擔。 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項業務,得準用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章 濕地標章及濕地基金 第三十二條 為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及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濕地標章。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 (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並應繳交一定比例之回饋金;其申請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使用方式、許可、廢止、回饋金之繳交與運用、標章之發行與管理、推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濕地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濕地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前條規定收取之回饋金、濕地影響費及代金。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濕地基金用途限定如下: 一、濕地之研究、調查、勘定、監測、保存、維護與明智利用相關費用。 二、濕地保育及復育補助。 三、濕地環境教育、解說、創作及推廣。 四、濕地保育及復育獎勵。 五、濕地保育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濕地保育及復育之費用。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第三十六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調查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調查、查驗或定期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按次處罰並強制檢查。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應接受四至八小時環境教育課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各款規定之一。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行為,無法恢復原狀者,應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環境教育課程由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或由主管機關會商環境主管機關併同施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 四 十 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予檢討;其再評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分批公告,不受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四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