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任務與章程
荒野的宗旨
透過購買、長期租借、接受委託或捐贈,取得荒地的監護與管理權,將之圈護,盡可能讓大自然經營自己,恢復生機。讓我們及後代子孫從刻意保留下來的臺灣荒野中,探知自然的奧妙,領悟生命的意義。
荒野的任務
- 保存臺灣天然物種
- 讓野地能自然演替
- 推廣自然生態保育觀念
- 提供大眾自然生態教育的環境與機會
- 協助政府保育水土、維護自然資源
- 培訓自然生態保育人才
成立起源
荒野保護協會初創時期的發展歷程,可依影響協會發展的關鍵事件區分為四階段:
1、發起期:從民國83年4月8日至84年1月22日
2、籌備期:從民國84年1月22日至6月25日
3、成立期:從民國84年6月25日至9月1日
4、組織期:從民國84年9月1日至85年1月27日
以下簡要描述荒野保護會在初創時期的發展歷程:
一、發起期:
民國83年4月8日,徐仁修和以李偉文為首的民生健士會伙伴到思源埡口,進行三天兩夜的自然觀察,接連兩天的營火夜談,彼此凝聚了一股保護台灣自然生態環境的力量。在徐老師的帶領下,大家共同討論了荒地保護的理念和作法、組織架構和分工。在李偉文的推動,民生健士會通訊自第52期(83年5月)開始陸續刊載荒地保護的理念和籌組協會的進展,徵求伙伴參與這項有意義且刻不容緩的環境行動。
83年12月17日,徐老師對18位墾丁解說員說明「荒野保護協會」的構想和作法,號召解說員的投入與協助。83年11月1日,李偉文代表發起人向內政部發函申請成立正式的社團法人組織「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83年12月19日收到內政部於83年12月14日台(83)社字第8330631號之核准設立社團的公文。
二、籌備期:
民國84年1月22日,荒野保護協會發起人會議暨第一次籌備會議,是由徐老師帶領62人於台北花園新城附近的森林小溪進行自然觀察後召開。荒野的會議形式常是在自然觀察後順道開會,包含三次籌備會議、四次編輯會議,而年度計畫會議和籌備會成立大會也都如此。與會者不但開會,同時也進行了許多自然觀察活動,形成荒野開會的特色。如:墾丁國家公園之旅、汐止大尖山踏青、三峽有木國小找失落的螢火蟲之旅、夜遊花園新城山區等,均希望參與者很愉快地義務服務。
在發起人會議中,提出以發行荒野會刊來推廣自然保育理念,成立解說訓練組企劃大自然教學課程,以及使荒野成為全國野外活動能力最強的組織等理想。2月下旬登報公開徵求會員。84年4月29日第二次籌備會議決議:(1)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和地點為84年5月28日民生活動中心。(2)陳楊文負責成立大會手冊內容。(3)田芳麗負責會員通訊內。(4)決定理監事選票格式。(5)決定成立大會工作分工。
85年5月30日,於柯典一家中召開會議,備妥相關資料並邀請內政部社會司官員出席,報告籌備會工作進展,決定成立大會日期為6月25日,假幼獅藝文中心召開,並討論成立大會當天的流程與分工,以及第一次理、監事的選舉方式。
三、成立期:
84年6月25日,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於台北幼獅藝文中心召開,邀請陳超仁(農委會保育科官員)、戴昌鳳(台大海研所教授)出席致詞,邀請作家黃春明專題演講,希望大家認識荒野、建立人與生活環境的倫理關係,徐仁修(籌備會主任委員)致詞說明荒野保護會的八個工作方向,李偉文(籌備會秘書長)報告籌備期間之會務。
成立大會結束後,隨即召開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由於與會的電視台、電台和報紙等媒體記者眾多,在散播成立大會的訊息同時,也間接推廣保護荒野的理念。成立初期,即於7月1、2日由野外求生專家張正雄帶領「烏來野外求生訓練營」,徐老師帶領7月24日「合歡山自然生態體驗營」等自然觀察活動,此外,同時接受媒體邀請上節目推廣理念,印製1996年賀卡,進行解說組月會等推展工作。在積極展現活動力的情況下,會員人數不斷增加,由6月20日的125人、6月25日的450人至7月22日的第二次理監事會議召開的550人,荒野保護協會面臨專職人員和長久會址的需求,以助於組織的長遠發展。
四、組織期:
84年9月1日,會址由湯城牙醫診所遷至台北市興隆路一段113號,並由執行秘書任麗嫦負責行政事宜。在固定會址和專職人員的狀況下,協會的解說訓練組、出版發行組、活動企劃組開始運作,各項活動陸續展開,會員人數也不斷增口。
在組織體系方面,花蓮分會成立,高屏分會籌組中;在荒地管理方面,花蓮縣政府的一塊水源地將委託協會管理;在環境議題的參與上,曾前往立法院參與台泥花蓮擴場案的聽證會;與政府的合作方面,出席台北市政府之農村綜合發展研究規劃和士林休閒農園規劃座談會;與其他團體的合作方面,曾協辦碧山巖淨山活動。在環境教育推展方面,規劃一系列探索「人與自然」的專題演講和戶外活動,向大眾推廣自然生態保育理念;多元化的會員自我成長課程,如:荒野講座、讀書討論會、自然觀察和野外求生營、解說員月會和戶外實習演練、自然攝影入門/初級班、初級解說員研習班等,培育保護荒野的種子,發行荒野會訊、荒野快訊、荒野賀卡、簡介摺頁等出版品,散播荒野保護的訊息。
85年1月27日第一期初級解說員訓練課程結訓,新增一批荒野保護協會自行培訓的子弟兵,共同朝向保護荒野的理想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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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章程
84/06/25 成立大會
93/09/19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94/01/28 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臨時會修改
97/06/28 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108/06/29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透過購買、長期租借、捐贈或接受委託,取得荒野的監護與管理權,將之圈護,儘可能讓大自然經營自己,恢復生機。使我們以及後代子孫能從這些刻意保留下來的台灣荒野,探知自然的奧妙,領悟生命的意義。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或社團法人臺灣省(市)縣(市)荒野保護協會。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第二章 會員 |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第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第八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一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
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第十三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另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監察日常會務,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 |
第二十四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會議方式除實體召開外,亦可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召開。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二十七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會議方式除實體召開外,亦可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召開。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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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第三十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 |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四年九月日台內社字第八四二三○三五號函准予備查。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內社字第○九三○○四六○六三號函准予備查。 |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臨時會修訂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台內社字第○九四○○○五九二○號函准予備查。 |
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台內社字第○九七○一二二二五八號函准予備查。 |
第三十九條 |
本章程經本會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台內團字第一○八○○四八七九六號函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