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長的話-快報400期

生態補償,不該成為開發的捷徑
2026.08.10  
 
  這幾年參與環境議題時,常有一種奇怪的感覺。台灣的環境保護好像一直在進步,大家更願意談永續、談生物多樣性;開發單位也比過去更熟悉環境語言,知道要提出對應的方案。可是回頭一看,許多珍貴的自然環境仍然一步步消失。感覺就像是往前走了一步,卻又在某些地方退了兩步一般。
 
  在環評或開發審查中,我們常提到迴避、縮小、減輕、補償四項原則。這四個詞不是並列的選項,而是有先後順序的判斷。面對一個可能傷害自然環境的開發案,應該先問能不能迴避,再來才是考慮縮小規模或減輕影響。提出補償,理應是前面都已經無法避免時,最後不得已的選項。問題是,在台灣許多開發與環評過程中,補償往往太早被拿出來討論。好像只要開發單位願意提補償,開發就取得推動的正當性。久而久之,大家也習慣問破壞之後要怎麼補,卻忘了思考能不能不要破壞。要知道,自然環境並不是積木,拆掉之後,不一定能在另一個地方重新拼回來。
 
  當年守護藻礁運動時,也曾出現類似情況。面對珍貴藻礁可能受到開發衝擊,社會還來不及充分討論是否應該迴避,第一時間被提出來的卻是移地復育。這種說法聽起來像是一種積極補救,也容易讓人以為,只要技術上能處理,開發就沒有停下來的必要。可是藻礁不是可以任意搬動的盆栽,生態系也不是換個地方安置,就能延續生命原本的關係。環評不應只是開發案通關前必須補齊的程序,而應該是一個社會共同判斷某個開發是否適合發生的機制。問題從來不是發展與保育只能二選一,而是每當兩者發生衝突時,我們太習慣要求自然讓路,卻很少反過來要求開發本身退一步。
 
  有時候看到大家拼命阻擋的開發案,過了幾年又以不同形式死灰復燃,總會覺得無奈。杉原海岸的美麗灣案,曾經讓許多台東人耗盡心力;知本濕地也在不同階段,反覆面對光電、治水與土地利用的拉扯。這些地方並不是沒有人關心,也不是從來沒有被討論過,卻一次又一次重新被推上開發程序。在這些過程中,環評機制與公民參與平台,也常常出現令人困惑的變形。以知本濕地為例,荒野曾經提出具體建議,希望工程能真正迴避對濕地的傷害。但最後這些建議並沒有被落實,卻又被拿來當成開發已經與環團取得共識的理由。這種所謂的公民參與,本質就不是溝通,而更像是被盜用的背書。
 
  我並不認為所有開發都必然是錯的。然而真正令人擔心的,是我們太習慣把開發當成進步,把保留視為落後。環境團體不可能替每一個地方擋下所有開發,但至少希望那些曾經被認真守護的土地,不要在幾年之後又被當成一片空白重新討論。生態補償不該成為開發的捷徑,在每次談補償之前,或許都應該先停下來問一問:這個地方,是不是本來就不該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