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不敵雲母礦? 關山保護區礦場再擴大 林管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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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媒體:環境資訊中心

以保護中央山脈為名而劃設的關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早年園區內存在的向陽礦場,因開採雲母石創造高經濟產值,2012年礦業用地更新,礦務局准予續約20年,只是位於具公益性的重要棲息環境內,是否符合保育目標,仍有疑慮。

最近向陽礦業又要新增5公頃開採面積,土地主管機關台東林管處支持本項開發,認為本案屬精緻礦業,收益可超越環境成本。目前全案依野保法進入林務局專案小組審議。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呂翊齊指出,礦權早於保護區設立,使得主管部門公部門擔心賠償問題而默不作聲,解決此項矛盾唯一方案,就是修法將礦場剔除於保護區之外。

關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是中央山脈保育廊道的一份子,2000年設立是為了填補南部的缺口。

開採雲母石  經濟效益大於環境損失?

「關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於2000年公告,占地69,077公頃,園區內有知名的嘉明湖國家步道系統,劃設目的是串聯「中央山脈保育廊道」,緊鄰台東蘇鐵自然保留區、新武呂溪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出雲山自然保留區、雙鬼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以及玉山國家公園,補足廊道南部的缺口,是保護中央山脈不可或缺的拼圖。

中央山脈生態廊道示意圖

園區內的「向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創立於1975年,絹雲母礦區可採量逾1500 萬公噸,預估可開採50年以上;2012年通過的開採總面積為11.9560公頃,最近再申請面積5公頃的新開採區。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8條,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探採礦、採取土石,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然後層報到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

向陽礦業的土地主管機關是台東林區管理處,副處長劉瓊蓮接受採訪時表示,台東林管處支持本項開發,因本案屬於精緻礦業,是唯一收益可以超越環境成本的開發。過去雲母石用於化妝品、痱子粉;現在奈米、隔熱、LED等,都需要雲母的成分。

向陽雲母礦脈是裸露型的,因此不須炸破,而且水洗使用的溪流,就是雲母石的溪流,生物不多,影響不大,每一寸土地都不會浪費,也沒有污染的問題。「雖然於野生重要棲息環境內,此地並沒有不可替代的物種或棲地,不是敏感環境。」

劉瓊蓮表示,在土地管理機關立場,礦石開採對環境是很大的衝擊,幾乎不能恢復,但向陽礦場不同,一點點雲母石,就有很大的經濟效益,而且沒有污染的問題。

另外,向陽採礦場及利稻選礦場,85%員工為當地(利稻部落)原住民;具有正面意義;而本案和湖山水庫一樣,業者願意進行生態補償。

向陽礦業公司資料表示,開採方法不使用炸藥,及順其層理,以挖土機將原礦鏟出;開採之礦砂,經洗砂機以清淨溪水,將絹雲母原礦選洗成礦漿,再將廢棄砂石回填原址植生,綠化環境。經選洗後之礦漿,不用車輛輸送,而利用地形高低250公尺落差,直接以6吋管道輸送至3公里之遙的選礦廠,再以精選,節省運輸能源,避免車輛荷重損毀路面。

a.注入山泉水與礦砂混合攪拌;b.螺旋分級機作業,將絹雲母礦粉碎;c.位於河谷間泥漿的運送管線;d.設置於管線中的減壓桶。(擷取自向陽礦業公司提供的資料)

重要棲息環境開礦 需經生態評估、環境影響評估

本案原送保育組書面審查,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幾位專家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通過後,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11條「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採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農委會林務局保育組組長管立豪表示,小組審查具同意或否決權,委員已進行現勘及第一次會議,審議結果是請開發單位進行修改。

開礦增加生物多樣性?  

經過人為適度干擾,生物多樣性會增加的理論,適用於開礦嗎?曾連續兩年在台東海岸山脈調查礦場周邊生物多樣性的學者姜博仁表示,在原本是森林的地方開礦,清除植被、土地裸露、開路,使得原有的森林消失,之後又因採礦所需開路,開挖.產生邊坡,創造了開闊的環境,增加不同的棲地型態;因為邊際效益,這些邊緣地帶的生態系與原始森林比較,物種總數似乎增加,但森林棲地變破碎,邊際效益卻可能造成物種存活率降低。

他的研究無法針對開挖區造成的影響調查,只能在「礦場周遭」、「遠離礦場」的地區進行調查,換句話說,並沒有針對開挖區的相關研究結論。

姜博仁指出,棲息地的改變過程中,有些物種受益、有些物種受害,但是人為干擾會改變動物行為。開礦的影響不能只單看礦場,還有隨之衍生的開路、施工,人來人往都將改變動物的作息時間。在他的調查中,一些哺乳動物覓食、活動時間都改變,對動物來說,不盡然是好的。

此外,國外已有研究指出噪音會影響鳥類繁殖,國內仍缺乏相關的研究調查。

增加面積就一定有新的開挖區,那這個開挖區可能會有保育類物種受影響。而犧牲森林換來新增的草生地、邊際效應,是否等同為礦場的「好處」?或許,林務局的論述恐怕得將增加開挖面積的「壞處」一併評估。

犧牲環境增加稅收  保育經費等比增加?

只是,犧牲物種、棲地保護,讓企業賺錢、國家稅收增加後,保育經費也會等比例增加嗎?荒野保護協會理事長賴榮孝表示,去(2014)年底發布最新的國家永續會報告顯示,中央政府總預算中,他換算生態保育經費佔比,從2010年1.15%、2011年0.90% 、2012年0.84%,一直2013年只剩0.70%,一路滑溜梯。

礦場本該為環境補償付出代價,但台灣礦場租金超低廉,似乎未計算對生態衝擊。姜博仁表示,礦場或許無法從台灣消失,至少礦場開採支付的租金應考慮符合生態正義,而環境破壞如何量化為貨幣,林務局也未提出研究評估;使用原民土地,應符合原住民傳統領域的土地正義,此外,持續的生態監測、新開挖區的生態補償,都應提列,否則難以擺脫圖利礦場(財團)之嫌。

保護區內開礦、保育並存  環團:企業賺錢民眾買單

保護區、以「公益」為目的保安林,開礦事件層出不窮,保安林在《森林法》中嚴格禁止開發,卻對露天開採這種傷害森林環境的礦場例外。向陽礦業不但是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而且就在土砂捍止保安林裡開採。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呂翊齊表示,台灣的礦權早已分配完畢,但大多早於環評法以及保護區劃設之前,當時礦區開採缺乏生態保育及環境保護的觀念,因此,礦業用地的取得,常面臨環境衝擊與經濟開發的衝突。

另一方面,政府從未評估、量化採礦的環境損失,因此民眾根本無從得知犧牲環境傷害,到底換得多少公眾利益,而保護區(重要棲息環境)卻是以稅收進行保育。

對此,地球公民基金會主張依法將礦場剔除於保護區之外,並提出3項原則:

  1. 保護區內的礦場:應取消礦權,政府依法賠償業者損失。
  2. 雖未劃入保護區,但保護標的具體明確,如萬達鑛業大白山礦業用地。此類型應盡速依法公告保護區,在業者尚未造成損失前,取消礦權,降低彼此的損失。
  3. 長期而言,具公益性的保護區不該允許私人利益的礦場存在,拿人民稅收保育讓企業賺錢。政府應比照過去西部礦場,制定落日條款或提出退場機制,而不是讓保育主關機關陷入擔心賠償的處境,不敢做出有利公共利益的決定、拖延,最後是社會發展、環境保育兩敗俱傷。

他呼籲,礦業公司主動離開保育區,善盡社會一份子的責任。

管立豪表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是同意劃設前既有之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除非礦場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林務局才得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