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下一代的聲音 地球日 環團進府拜會馬總統 提出環保建言

我們正在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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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世界地球日,環保團體循例前往總統府拜會馬英九總統。自2010年起,馬英九總統連續5年履行承諾於地球日會面環保團體。今年環保團體將第12屆全國NGOs環境會議中凝結的共識,就「臺灣的永續政策、環境景觀與生態美學、政策遊說、棲地與動物保護、食品安全與食農教育、原住民部落環境守護議題、能源政策、環境公害防治策略」,八大主題向總統提出建言。會議結果共識包含:修改農發條例第18條、促參法,落實海岸法、濕地法,盡速推動國土計畫法、景觀法。政府組織改造應在海洋事務委員會下設立海洋保育署,農委會林務局、林業試驗所應納入環境資源部等40項共識。期望能在馬英九總統屆滿前關鍵的一年,促成關鍵法案與政策的有效推動以達永續發展,並延續環團於世界地球日進府提出環保建言的慣例。

今年由6個環保團體代表入府拜會,分別為:荒野保護協會賴榮孝理事長、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秘書長陳秉亨、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關懷生命協會創會執行長何宗勳、宜蘭守護工作坊議員薛呈懿、台東環境保護聯盟分會長劉炯錫、台東環境保護聯盟召集人卡法司。此次進府成員有別以往的是,荒野保護協會副理事長柯典一帶著親子團兩位小朋友,帶著670張來自孩子們所寫給總統的建言卡片,以下一代的立場對總統提出建言,為台灣環境發聲。

一、台灣的永續政策(代表發言:荒野保護協會)

  1. 永續委員會改革,增加公民、民間團體參與機會。
  2. 永續政策的推動,制定永續政策明確的中長期目標、期程及策略。
  3. 政府機關支持系統,政府組織改造應在海洋事務委員會下設立海洋保育署,農委會林務局、林業試驗所應納入環境資源部。

二、環境景觀與生態美學(代表發言:宜蘭守護工作坊)

  1. 訂定全國生態景觀綱領,作為國土規劃管理的依據。
  2. 落實海岸法、濕地法,盡速推動國土計畫法、景觀法。
  3. 建立無毒國土,訂定全面禁用除草劑期程;公有土地、休耕農地、灌溉水圳及水質水量保護區優先禁用。
  4. 確保糧食自給率,要求農委會做農地保護政策,落實農地農用。
  5. 重新檢討農發條例第18條、促參法,並要求內政部做鄉村空間規劃準則,供全國區域計畫遵循。

三、政策遊說(代表發言: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1. 建立資訊雲端平台,納入專家學者及民代,講法案、預算相關資訊納入平台內容,每會期公布NGO環境優先法案。
  2. 政策評估及行政程序應納入生態經濟學觀點
  3. 增加NGO團體與立法院之溝通聯繫管道
  4. 總統(行政部門)與國會永續相關法案

四、棲地與動物保護(代表發言:關懷生命協會)

  1. 動物權入憲,尊重生命的價值。
  2. 為臺灣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制定國家級保育行動綱領,並進行全面族群普查和長期監測,並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增訂瀕危物種保護相關條文,以立法保障。
  3. 政府需積極且主動與民間的合作,協力營造瀕危野生動物的友善社區,減少人為威脅,創造雙贏契機。
  4. 成立海洋保育署,建立海洋生態保育及資源永續利用
  5. 搶救在台灣全世界已知陸蟹多樣性最高的重要棲息地,即墾丁國家公園內之後灣棲地,反對京棧飯店之開發。
  6. 終結流浪動物十二夜悲劇,未來兩年應積極落實相關配套。
  7. 要求桃園竹圍漁港到福興溪口劃為藻礁自然保留區,全面畫設36公里桃園藻礁自然保留區,並啟動檢警調,徹底遏阻藻礁生態物染。

五、食品安全與食農教育(代表發言:荒野保護協會)

  1. 修校園午餐衛生法,增訂有效管理工具
  2. 重建食安體系,現行國家認證標章制度失靈,應重新推行認證自制度。

六、原住民部落環境守護議題結論(代表發言:台東環境保護聯盟)

  1. 認同原住民部落語言與文化為國家重要資產。
  2. 肯定原住民部落對環保的貢獻。
  3. 國家應為過去未經各部落同意而強行佔領與開發原住民領域資源、解散或壓制部落自我治理機制,以及破壞其語言與文化傳承的行為深刻道歉。
  4. 政府應以大決心支持原住民各部落及時且有效地在其傳統領域自我治理、重建文化,並在環境保護原則下,落實原住民永續發展。

七、能源政策(代表發言: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1. 綠電發展機制,應簡化流程,公開資訊平台,技術再成長,統整資源,鼓勵各縣市建立100%利用再生能源的示範社區。
  2. 反台電壟斷,台電以能源採購利益為主要的考量,人民缺乏能源主權,缺乏資訊來源,電價並不公平,應增加入能源稅,推動分時分區的電價。
  3. 建立地方政府與公民參與發電模式
  4. 強化節能措施,提升城市綠色植被的比例,修改建築法推出建築物節能護照,鼓勵中小企業進行耗能現況之盤點。並針對工業用戶,以使用者(汙染者)付費原則,逐步減少綠節能之稅務優惠 。

八、環境公害防治策略(代表發言: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1. 對污染情形、污染源之排放檢測資料、公害之處理結果、裁罰之依據理由等均應公開透明,並建立資料庫。
  2. 應針對工業園區、科學園區及零散之工業污染源,成立社區環境監督小組,並由社區民眾以及社區推派之環保團體、學者專家參與,嚴格監督。
  3. 污染採樣檢測作法,應力求獨立、客觀,及採精進作法。
  4. 對環境公害事件,主管機關與受害者不必舉出具明確因果關係的證據作為裁罰與求償之依據,只要其舉證具合理疫學的因果關係即可。
  5. 調整產業結構及經濟發展策略;調降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之產業規模,包括鋼鐵業(電弧爐)歸零、石化業減半等。

 

【新聞聯絡人】何芝迎/荒野保護協會媒體宣傳部專員 0912-057-563
       楊欣惠/荒野保護協會棲地守護部專員 0922-023-450
       陳秉亨/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秘書長   0920-56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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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第12屆全國NGOs環境會議會後共識6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