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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分會] 【說明會】9/25(日)六龜溫泉會館公開說明會「天闊會館開發計畫」
高雄六龜溫泉會館開發,面積為3.1公頃,有條件通過環評,莫拉克風災後暫停進行,2013年通過環差。土地資訊:非都市計畫土地中的風景區,地目為林業用地(綠色)、農牧用地(黃色),水質水量保護區、全區為水保局公告的山坡地…。依計畫航空圖中的森林區域應會保留為保育綠地。環評法第 7 條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 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五十日為限。.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張貼日期:2016-09-07卸載日期:2017-01-04案件名稱:天闊會館開發計畫公開會議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 公開說明會時間:中華民國 105年9月25日 上午 11:00 至 下午 12:00公開說明會地點:天闊日式溫泉會館會議室(地址:高雄市六龜區新發里新開路62之28號)公開說明會方式:簡報說明後,請參與人士及有關機關團體自由發問及討論。開發場所:計畫區土地座落於高雄縣六龜鄉不老段546、549、550、551、566、567、568、569、570、585、586、588、595-1、595、596、635、636、637、641、642、643、646、647、648、649、650、651、652、653、657、658、659、660、661、662、663、738、739地號等38筆土地,面積共31449.42平方公尺。開發行為內容摘要:計畫區內土地使用主要分為保育綠地及主體園區。主體園區主要空間規劃包括住宿設施、相關遊憩服務設施(如餐廳、游泳池、水療池、湯屋等)、內部通道、停車場、公用設備、環保設施等。邀請之機關、團體或人員: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高雄市政府觀光局、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高雄市議會、高雄市六龜區公所、高雄市美濃區公所、高雄市杉林區公所、高雄市甲仙區公所、高雄市桃源區公所、高雄市茂林區公所、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屏東縣高樹鄉公所、高雄市六龜區新發里辦公室開發單位:天闊溫泉育樂有限公司開發單位聯絡人姓名:黃玉義聯絡人電話:(04)36090966EMAIL:shec@seed.net.tw荒野伙伴欲報名出席本會議,請務必事先與荒野高雄分會秘書聯絡。未獲協會授權,請勿以荒野代表名義於會議中發言。

[高雄分會] 【公聽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修正草案 研商公聽會
報名網頁荒野伙伴欲報名出席本會議,請務必事先與荒野高雄分會秘書聯絡。未獲協會授權,請勿以荒野代表名義於會議中發言。一、會議時間:105年9月10日(星期六)上午10時二、會議地點: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臺北市延平南路127號)4F數位演講廳三、會議議程:時間議 程09:40 ~ 10:00報 到10:00 ~ 10:10主席致詞10:10 ~ 10:30簡報「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10:30 ~ 11:40綜合討論11:40 ~ 11:50主席指(裁)示11:50散 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得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前項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緊急防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業於八十二年八月二日會同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等相關機關訂定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配合本法修正進行部分文字修訂,規範空氣品質嚴重惡化達一定等級時,各單位應採行之防制措施,降低污染源排放及民眾應防護事項。為配合本署於一百零一年增訂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標準,爰修正本辦法,增訂細懸浮微粒(PM2.5)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數值,調整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並修訂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以符合現階段我國空氣品質管理需求,其修正要點如下:一、 為明確定義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爰增訂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二、 依據現行空氣品質預報及通報程序,簡化並修正準備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程序,爰整併第二條與第三條條文。(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三、 考量預警原則,新增空氣品質預警警告數值,並簡化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門檻,配合本署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標準,參酌世界各國緊急應變啟動條件,增訂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預警及嚴重惡化警告數值。(修正條文第四條及附件一)四、 因應新興媒體型態演變,爰修正文字內容及通報媒體應用方式。(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七條)五、 考量各地方政府因應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事件,需視區域特性參考附件管制要領內容,制訂區域防制措施,且相關防制措施協調執行事項因涉各地方政府橫向合作,為簡化審核流程,爰要求各地方政府將區域防制措施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另參酌世界各國、我國教育部及勞動部針對不同等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所制訂之相關管制規範,並增訂預警等級空氣品質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同時修訂初級、中級及緊急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內容。(修正條文第六條及附件二至附件五)六、 考量氣象資料因科技及技術提升更新頻率增加,爰修正氣象資料蒐集密度。(修正條文第十條)七、 配合空氣品質警告啟動門檻,修訂降低及解除空氣品質嚴重惡化及預警警告等級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本條未修正。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係指當懸浮微粒、細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及臭氧等空氣污染物濃度達初級警告等級以上數值者(如附件一)。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按日發布空氣品質狀況及預測資料,並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之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為研判空氣品質狀況,得洽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提供有關空氣污染潛勢預報所需氣象資料。一、 為明確定義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爰增訂當懸浮微粒、細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及臭氧等空氣污染物濃度達初級警告等級以上數值者,即屬嚴重惡化情形。二、 依據現行空氣品質預報及通報程序,簡化並修正準備發布空氣品質預警警告程序,爰整併第二條與第三條條文。第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按日發布空氣品質狀況及預測資料,並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發布空氣品質預警及嚴重惡化警告之依據。經預報隔日各空氣品質區空氣品質達預警等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預報當日十七時三十分前通報空氣品質區內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準備發布空氣品質預警警告。第三條 設有與監測中心聯線之逐時顯示空氣品質之監測站所涵蓋之區域(以下簡稱測站涵蓋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逐時蒐集空氣品質監測資料,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準備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一、當有緩慢移動之高壓系統或微弱氣壓梯度等天氣型態出現,將產生低風速及逆溫等現象,導致低層氣流近似停滯。二、測站涵蓋區域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連續三小時達初級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數值(如附件一)之二分之一以上。一、 酌作文字修正。二、 依據現行空氣品質預報及通報程序,簡化並修正準備發布空氣品質預警警告程序,爰整併第二條與第三條條文。第四條 當空氣污染物濃度達發布空氣品質預警警告數值(如附件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空氣品質監測站所規範涵蓋區域(以下簡稱警告區域)發布預警等級空氣品質警告。當空氣污染物濃度達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初級、中級或緊急警告數值,且預測空氣品質在未來十二小時無減緩惡化趨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發布警告區域對應等級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第四條 依測站涵蓋區域之監測結果顯示,空氣污染物濃度達於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數值(如附件一),且氣象條件將促成空氣污染物濃度維持或高於其數值十二小時以上,或未來二十四小時內臭氧或二氧化氮濃度將有再超過其一小時平均值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發布該測站涵蓋區域對應等級之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一、明定當空氣污染物濃度達空氣品質預警及嚴重惡化警告數值時,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針對達警告數值之區域發布警告。二、簡化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門檻,以符實際防護需求。三、考量預警原則,新增附件一空氣品質預警數值。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空氣品質預警及嚴重惡化警告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各新聞傳播媒體:一、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區域。二、氣象及空氣品質變化趨勢。三、空氣品質防制措施。四、民眾應配合事項。 各新聞傳播媒體接獲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後,應即時於節目或網站中插播,至嚴重惡化警告解除為止。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時,應啟動相關通報機制,並輔以鄰里廣播系統或其他方式傳達。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儘速通知各廣播、電視電台:一、監測站名稱。二、測站涵蓋區域。三、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區域(以下簡稱警告區域)。四、氣象及空氣品質變化趨勢。五、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六、民眾應配合事項。 各廣播、電視電台接獲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後,應即時於節目中連續插播,至惡化警告解除為止。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緊急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時,並應輔以沿街廣播或其他方式儘速傳達。一、 因應新興媒體型態演變,爰修正文字內容及通報媒體應用方式。二、 所謂新聞傳播媒體係指以新聞為主要表現形式的大眾媒體,包含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等。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參考各級空氣品質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如附件二至附件五),根據轄區內氣象及污染源特性,訂定區域空氣品質嚴重惡化防制措施(以下簡稱區域防制措施),並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針對因境外傳輸影響而發布警告區域對應等級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應以採行預警等級管制要領為主,同時依據實際污染影響程度適時參酌各等級管制要領內容進行防護管制,以延緩或減輕境外污染物與本土污染物綜合之影響程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區域防制措施前,應先通知轄區內配合實施防制措施之公私場所(以下簡稱公私場所),於指定期間內訂定各級空氣品質惡化防制計畫(以下簡稱防制計畫),送其核定。第六條 測站涵蓋區域之地方主管機關,應參考各級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如附件二至附件四),根據轄區內氣象及污染源特性,訂定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以下簡稱區域防制措施),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區域防制措施前,應先通知轄區內配合實施防制措施之公私場所(以下簡稱公私場所),於指定期間內訂定各級空氣品質惡化防制計畫(以下簡稱防制計畫),送其核定。一、 考量各地方政府因應空氣品質惡化事件,需視區域特性參考附件管制要領架構內容,制訂相關區域防制措施,故相關防制措施協調執行事項,應由各地方政府橫向溝通協調所屬相關機關配合,且本辦法公告需會銜有關機關,另考量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第八章已包含空氣品質惡化緊急應變措施,且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需報本署核備,為簡化審核流程爰要求各地方政府將區域防制措施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二、 參酌世界各國、教育部及勞動部針對不同等級空氣品質惡化所制訂之相關管制規範,修訂附件二至附件五內容。三、 考量我國空氣品質不良原因可能來自於境外污染,此時管制國內污染源並無法有效防止空氣品質惡化,故新增境外傳輸污染來襲時著重民眾防護措施,並以採行預警等級管制要領為主,用以延緩或減輕境外污染物與本土污染物綜合之影響程度。第七條 前條第一項之區域防制措施,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區域。二、防制指揮中心之組成。三、公私場所名稱及負責急難救助之醫療機構名稱。四、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與其他政府機關、各新聞傳播媒體、公私場所及負責急難救助之醫療機構之聯繫方式。五、空氣品質警告發布後之管制措施。六、各公私場所之防制計畫。七、執行管制措施之稽查程序。 前項第二款之指揮中心,由空氣品質嚴重惡化區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之;當同時有三個以上直轄市、縣(市)空氣品質達緊急惡化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防制指揮中心,協調處理跨區域污染源管制事宜。第七條 前條第一項之區域防制措施,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測站涵蓋區域。二、防制指揮中心之組成。三、公私場所名稱及負責急難救助之醫療機構名稱。四、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發布後,與其他政府機關、各廣播、電視電台、公私場所及負責急難救助之醫療機構之聯繫方式。五、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發布後之管制措施。六、各公私場所之防制計畫。七、執行管制措施之稽查程序。 前項第二款之指揮中心,由空氣品質惡化區域之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之;有特殊需要者,中央主管機關亦應設立。一、 因應新興媒體型態演變,爰修正文字內容。二、 參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考量當同時有三個以上縣市空氣品質達緊急嚴重惡化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防制中心,協調處理跨區域污染源管制事宜。第八條 第六條第三項之防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空氣污染源種類、特性及防制設施。二、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配合削減方法。三、預計削減之百分比。四、監測與通報方式。五、演習事項。第八條 第六條第二項之防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空氣污染源種類、特性及防制設施。二、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配合削減方法。三、預計削減之百分比。四、監測與通報方式。五、演習事項。配合第六條項次增修,爰酌作文字修正。第九條 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等級,執行防制措施;警告區域內公私場所應執行其防制計畫。第九條 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發布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執行防制措施;警告區域內公私場所應執行其防制計畫。酌作文字修正。第十條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六小時蒐集氣象資料一次,並視空氣污染物濃度及氣象條件之變化,提供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整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等級及其警告區域。第十條 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發布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十二小時蒐集氣象資料一次,並視空氣污染物濃度及氣象條件之變化,提供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整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之等級及其涵蓋區域。考量目前氣象資料因科技及技術提升更新頻率增加,爰修正氣象資料蒐集密度,以提升氣象預估準確度。第十一條 空氣污染物濃度低於初級、中級或緊急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數值,且預測空氣品質在未來十二小時有減緩惡化趨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調降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等級。當空氣污染物濃度低於預警警告數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空氣品質預警警告,停止防制措施之執行,並提送執行結果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十一條 空氣污染物濃度低於初級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發布條件,且氣象條件有利於空氣污染物之擴散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解除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停止防制措施之執行。配合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啟動門檻,修訂降低及解除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規範,另為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應變措施狀況,爰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執行結果。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達於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數值,經研判非屬氣象變異所致者,仍應查明原因,並命有關之特定污染源採取相關防制措施。第十二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空氣品質監測站顯示空氣污染物濃度達於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數值,經研判非屬氣象變異所致者,仍應查明原因,並命有關之特定污染源採取相關防制措施。酌作文字修正。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條未修正。附件一、發布各級空氣品質預警與嚴重惡化警告之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項目預警嚴重惡化警告等級單位初級中級緊急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小時平均值--1050連續二小時1250連續三小時μg/m3(微克/立方公尺)二十四小時平均值255350420500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μm)之細懸浮微粒(PM2.5)二十四小時平均值54150250350μg/m3(微克/立方公尺)二氧化硫(SO2)二十四小時平均值0.180.30.60.8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二氧化氮(NO2)小時平均值0.360.61.21.6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一氧化碳(CO)八小時平均值12.5153040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臭氧(O3)小時平均值0.160.20.40.5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備註:預警、初級、中級、緊急數值統計方式1.PM10、PM2.5 二十四小時平均值為0.5 ×前12小時平均 + 0.5 × 前4小時平均 (前4小時3筆有效,前12小時8筆有效)。2.SO2二十四小時平均值為最近連續二十四小時移動平均值。3.CO八小時平均值為最近連續八小時移動平均值。4. PM10、O3、NO2小時平均值為即時濃度值。項目時間平均值初級中級緊急二氧化硫二十四小時平均值0.3ppm0.6ppm0.8ppm懸浮微粒(粒徑在10微米以下之粒子)小時平均值-2000µg/m3連續二小時3000µg/m3連續三小時二十四小時平均值350µg/m3420µg/m3500µg/m3一氧化碳八小時平均值15ppm30ppm40ppm臭氧小時平均值0.2ppm0.4ppm0.5ppm二氧化氮小時平均值0.6ppm1.2ppm1.6ppm二十四小時平均值0.2ppm0.4ppm0.5ppm一、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項目文字單位及順序與空氣品質標準相同。二、 考量預警原則,增列空氣品質預警數值。三、 參考美國聯邦建議啟動應變濃度草案,增列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μm)之細懸浮微粒(PM2.5)發布嚴重惡化警告濃度條件。四、 參考加州環境局「Wildfire Smoke A Guide for Public Health Officials Revised July 2008」修正PM10小時平均值濃度條件。五、 增列備註各污染物預警、初級、中級、緊急時間平均值定義。附件二、預警等級空氣品質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一、一般空氣污染源之管制(一)增加露天燃燒稽巡查頻率。(二)宣導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減少使用私人運具,必要駕駛車輛時應降低車速以減少車行揚塵。(三)避免二行程機車、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前生產製造及進口(第一期至第三期排放標準)之柴油大客車及大貨車行經空氣品質不良區域。 (四)加強攔查二行程機車、柴油引大客車、大貨車及稽查怠速不熄火機動車輛。 (五)加強重點路段洗街,針對揚塵好發地進行灑水,並加強揚塵防護。 (六)要求相關單位減少煙火釋放、金紙燃燒、機械擾動塵土之行為及活動。二、特定空氣污染源之管制(一)加強設備元件洩漏檢測與查核防制設備之操作,並檢查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連線是否異常。(二)加強查核轄區內粒狀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前二十名工廠,檢視防制設備操作是否異常,針對監測數值偏高之公私場所要求準備製程減產或降載操作,並提昇防制設備處理效率。(三)營建工地:1. 加強防護:增加工區內外及認養街道之灑水頻率、進出車輛之輪胎沖洗及防塵措施、加強裸露地表覆蓋。2. 加強查核轄區內大型尚未開發營建工程預定地、粒狀物堆置場與裸露地,增加裸露地覆蓋及灑水頻率,並減少裸露地表面積。3. 減少造成擾動揚塵之作業。4. 勸導暫緩道路柏油鋪設及油漆塗料等排放逸散源業者減少作業。(五)加強查核餐飲業油煙,並優先查核大型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情形。三、民眾防護措施(一)老年人、敏感體質及患有心臟或肺部疾病者: 1. 減少體力消耗活動。 2. 建議減少戶外活動,有必要外出時應配戴口罩。(二)學生及幼兒:1. 依教育部公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通知當地地方政府,並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繫轄區內學校、幼兒園及兒童少年社 會福利機構。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據空氣品質現況,至少採取1種以上警示措施(包括懸掛教育部所規範之旗幟、跑馬燈、液晶螢幕看板或廣播等)。3. 加強學生、幼兒及教職員健康防護宣導,減少戶外體力消耗活動。4. 於室內上課得適度關閉門窗,戶外活動視情況調整於室內或延期辦理(三)一般民眾:1. 避免長時間停留於交通繁忙街道上。2. 當感到不適,如眼睛乾澀、咳嗽或喉嚨痛需考慮減少身體活動強度。3. 參採衛生福利部「因應不同空氣品質之運動建議」調整活動形式。四、上列各項污染源管制,依附件一發布時之污染物項目,選擇適當之污染源管制,惟(細)懸浮微粒及臭氧項目應一併考量污染前趨物之污染源管制。一、本附件新增。二、增訂達發布空氣品質預警數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執行各項空氣品質不良因應及宣導防護建議措施。附件三、初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附件三、初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一、一般空氣污染源之管制(一)禁止露天燃燒草木、垃圾或任何種類之廢棄物。(二)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或使用吹灰裝置。(三)宣導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採取大眾運輸工具優惠措施,減少使用私人運具,必要駕駛車輛時應降低車速以減少車行揚塵。(四)管制使用二行程機車及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前生產製造及進口(第一期至第三期排放標準)之柴油大客車與大貨車。(五)禁止各類宗教信仰及民俗活動燃放爆竹、煙火、燃香與燃燒紙錢。(六)加強重點道路洗街作業。二、特定空氣污染源之管制(一)火力發電廠: 1.改送低灰分或低硫分之燃料,或改由惡化區域外之電廠發電。 2.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及使用吹灰裝置。(二)蒸氣產生裝置: 1.改送低灰分或低硫分之燃料。 2.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及使用吹灰裝置。 3.減少蒸氣負荷需要。(三)金屬基本工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橡膠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紙漿及造紙業、製粉業、碾米業、大型連續操作之焚化爐: 1.削減、延緩生產或以不同之生產方式操作,減少製程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2.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及使用吹灰裝置。 3.延緩處理於處理過程中會產生懸浮微粒、氣體蒸氣或惡臭物質之事業廢棄物。 4.減少製程所需之熱負荷。(四)砂石場、礦場及堆置場增加場區內外及其認養道路之灑水頻率,並使用防塵網覆蓋之防制措施。(五)營建工地: 1.增加工區內外及其認養道路之灑水頻率。 2.宣導減少戶外施工及維修機具使用。 3. 減少道路柏油鋪設及油漆塗料等排放逸散源作業。(六)河川裸露地進行灑水或其他降低揚塵之措施。(七)暫緩或減少有機溶劑儲槽清槽作業。(八)暫緩或減少露天噴塗及油漆製造等行業施作。(九)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使用燃燒固體廢棄物之非連續操作焚化爐。三、民眾防護措施(一)老年人、敏感體質及患有心臟或肺部疾病者: 1.應留在室內。 2.減少體力消耗活動。 3.有必要外出時應配戴口罩。(二)學生及幼兒: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兒童少年社會福利機構應立即停止戶外活動,並將課程活動調整於室內進行或延期辦理。2. 禁止高中職以下學校舉辦戶外運動賽事。3. 上下學或戶外活動應配戴口罩,並減少戶外活動。(三)一般民眾:1. 應減少戶外活動,從事戶外工作勞工,應配置適當及足夠之呼吸防護具。2. 參採衛生福利部「因應不同空氣品質之運動建議」調整活動形式。(四)要求新聞傳播媒體至少每一小時通知民眾應採取之行動。(五)衛生主管機關向所管轄醫療院所發出通報,宣導醫療單位給予就診民眾適當的健康諮詢建議。四、上列各項污染源管制,依附件一發布時之污染物項目,選擇適當之污染源管制,惟(細)懸浮微粒及臭氧項目應一併考量污染前趨物之污染源管制。附件二、初級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一、一般空氣污染源之管制(一)不得露天燃燒草木、垃圾或任何種類之廢棄物。(二)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使用燃燒固體廢棄物之非連續操作焚化爐。(三)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或使用吹灰裝置。(四)勸導機動車輛駕駛人減少不必要之駕駛。二、特定空氣污染源之管制(一)燃煤或燃油之火力發電廠: 1.改用低灰分或低硫分之燃料,或改由惡化區域外之電廠發電。 2.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及使用吹灰裝置。(二)燃煤或燃油之蒸氣產生裝置:1.改用低灰分或低硫分之燃料。 2.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及使用吹灰裝置。 3.減少蒸氣負荷需要。(三)金屬基本工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橡膠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紙漿及造紙業、大型連續操作之焚化爐、或停機前需一小時以上之緩衝時間者。 1.削減、延緩生產或以不同之生產方式操作,減少製程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2.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及使用吹灰裝置。 3.延緩處理於處理過程中會產生固體微粒、氣體蒸氣或惡臭物質之事業廢棄物。 4.減少製程所需之熱負荷。一、附件編號變更。二、酌作文字修正。考量民俗活動通常於短時間內燃放較大量之爆竹、煙火、燃香或燃燒紙錢,易導致局部區域高污染情形產生,爰於初級空氣品質惡化情形發生時,禁止各類宗教信仰及民俗活動燃放爆竹、煙火、燃香與燃燒紙錢,以減緩空氣污染影響程度。三、依據本署空氣污染物污染源貢獻量統計資料,車輛對細懸浮微粒及氮氧化物佔總排放量之比率分別為百分之二十三及百分之五十,爰擬限制民國九十五年以前生產製造及進口(第一期至第三期排放標準)污染排放量大之柴油大客車與大貨車,以減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四、依據本署空氣污染物污染源貢獻量統計資料,營建及道路揚塵占粒狀污染物(PM10及PM2.5)總排放量之比率分別為百分之五十九及百分之三十七,爰擬加強道路洗掃作業,並增列逸散性污染源管制措施。五、增列受體防護措施,針對老人、學生、幼童及相關敏感族群提出相關防護建議事項,同時參酌教育部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及勞動部訂定之「因應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勞工危害預防指引」相關管制內容納入規範。六、增列不同污染物發布空品惡化時適用之污染源管制。附件四、中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附件四、中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一、一般空氣污染源之管制(一)禁止露天燃燒草木、垃圾或任何種類之廢棄物。(二)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或使用吹灰裝置。(三)運作過程中會產生揮發性有機溶劑蒸氣之行業應停止運作,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宣導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採取大眾運輸工具優惠措施,減少使用私人運具,並限制車速以減少車行揚塵。(五)管制二行程機車、重型柴油車輛之使用,除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生產製造及進口做為大眾運輸使用之車輛、因緊急救難、警察機關維持秩序,或其他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六)禁止各類宗教信仰及民俗活動燃放爆竹、煙火、燃香與燃燒紙錢。(七)加強重點道路洗街作業。二、特定空氣污染源之管制 (一)火力發電廠: 1.改送低灰分或低硫分之燃料,或改由惡化區域外之電廠發電。 2.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3.氮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4.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及使用吹灰裝置。 (二)蒸氣產生裝置: 1.改送低灰分或低硫分之燃料。 2.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分百之二十以上。 3.氮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4. 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及使用吹灰裝置。 (三)金屬基本工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橡膠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紙漿及造紙業、製粉業、碾米業、大型連續操作之焚化爐: 1.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2.氮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3.非甲烷碳氫化合物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4.在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之情況下停止、延緩、減少與排放污染物有關之操作,以減少製造過程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5.延緩處理於過程中會產生懸浮微粒、氣體蒸氣或惡臭物質等之事業廢棄物。 6.減少製程所需之熱負荷。 7.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及使用吹灰裝置。(四)砂石場、礦場及堆置場增加場區內外及其認養道路之灑水頻率,並使用防塵網覆蓋之防制措施。(五)營建工地: 1.停止各項建築工程、開挖及整地。 2.增加工區內外及其認養道路之灑水頻率。 3.禁止道路柏油鋪設、油漆塗料等排放逸散源作業。(六)河川裸露地進行灑水或其他降低揚塵之措施。(七)暫緩或減少有機溶劑儲槽清槽作業。(八)暫緩或減少露天噴塗及油漆製造等行業施作。(九)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使用燃燒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之非連續操作焚化爐。三、民眾防護措施(一)老年人、敏感體質及患有心臟或肺部疾病者: 1.應留在室內。 2.避免體力消耗活動。 3.有必要外出時應佩戴口罩、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工具。 (二)學生及幼兒: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兒童少年社會福利機構應立即停止戶外活動,並將課程活動調整於室內進行或延期辦理。2.學生及幼兒上、下學途中,應配戴口罩、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工具。3.因懷孕、氣喘、慢性呼吸道疾病、心血管疾病及過敏性體質之高風險族群,得請假居家健康管理,不列入其個人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三)一般民眾: 1.避免戶外活動,室內應緊閉門窗,隨時留意室內空氣品質及空氣清淨裝置之有效運作。 2.有必要外出時應佩戴口罩、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工具。 3.勞工應避免從事戶外重體力勞動,戶外工作時應配戴適當之呼吸防護具,並建立緊急救護機制。室內工作時,應緊閉門窗,並留意避免室內空氣品質惡化。(四)禁止戶外運動賽事活動。(五)要求新聞傳播媒體至少每一小時通知民眾應採取之行動。(六)衛生單位密切注意各醫院急診室的求診及入院人次。如服務需求急增,需啟動相關應急措施以處理增加的病人。四、上列各項污染源管制,依附件一發布時之污染物項目,選擇適當之污染源管制,惟(細)懸浮微粒及臭氧項目應一併考量污染前趨物之污染源管制。附件三、中級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一、一般空氣污染源之管制(一)不得露天燃燒草木、垃圾或任何種類之廢棄物。(二)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使用燃燒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之非連續操作焚化爐。(三)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或使用吹灰裝置。(四)左列各行業應停止運作。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1.各項建築工程。 2.運作過程中會產生揮發性有機溶劑蒸氣者。 (五)勸導民眾避免不必要之駕駛,在惡化區域內共乘車或使用大眾運輸工具。 (六)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應即停止戶外活動。二、特定空氣污染源之管制(一)燃煤或燃油之火力發電廠: 1.改用低灰分或低硫分之燃料,或改由惡化區域外之電廠發電。 2.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二十。 3.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及使用吹灰裝置。 (二)燃煤或燃油之蒸氣產生裝置: 1.改用低灰分或低硫分之燃料。 2.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分百之二十。 3.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及使用吹灰裝置。 (三)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金屬基本工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紙漿及造紙業、大型連續操作之焚化爐、或停機前需一小時以上之緩衝時間者: 1.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二十。 2.延緩生產及其有關之操作,以減少製造過程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3.延緩處理於過程中會產生固體微粒、氣體蒸氣或惡臭物質等之事業廢棄物。 4.減少製程所需之熱負荷。 5.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或使用吹灰裝置。(四)金屬基本工業、化學材料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製粉業、碾米業、或停機前不需一小時以上緩衝時間者: 1.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 2.在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之情況下停止、延緩、減少與排放污染物有關之操作,以減少製程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3.延緩處理於過程中會產生固體微粒、氣體蒸氣或惡臭物質等之事業廢棄物。 4.減少製程所需之熱負荷。 5.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或使用吹灰裝置。。一、 附件編號變更。二、 依據本署空氣污染物污染源貢獻量統計資料,車輛對細懸浮微粒及氮氧化物佔總排放量之比率分別為百分之二十三及百分之五十,爰除符合第四期以後排放標準做為大眾運輸使用車輛外,擬限制柴油大客車、大貨車及二行程機車使用,以減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三、 考量除硫氧化物外,氮氧化物及非甲烷碳氫化合物亦為細懸浮微粒及臭氧的前驅物,另氮氧化物亦是PM2.5的前驅物,為減輕空氣污染排放量爰增加,爰增列管制氮氧化物及非甲烷碳氫化合物之排放量削減比例。四、 增列逸散性污染源管制措施。五、 增列受體防護措施,參酌教育部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及勞動部「因應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勞工危害預防指引」內容納入規範。六、 增列不同污染物發布空品惡化時適用之污染源管制。附件五、緊急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附件五、緊急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一、一般空氣污染源之管制(一)禁止露天燃燒草木、垃圾或任何種類之廢棄物。(二)執勤以外之人員應留處屋內、緊閉門窗。(三)下列各行業應停止運作,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1.運作過程中會產生揮發性有機溶劑蒸氣行業。 2.各商業及製造業,在於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情況下,應停止、延緩、減產與其有關之操作,減少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四)除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生產製造及進口(符合第五期以後排放標準)之大眾運輸工具及電動車輛外,不得使用各類交通工具、動力機械及施工機具,開放黃線及紅線停車,並暫停路邊停車收費。但因緊急救難或警察機關維持秩序,或其他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禁止各類宗教信仰及民俗活動燃放爆竹、煙火、燃香與燃燒紙錢。 (六)禁止一般道路柏油鋪設工作,並加強重點道路洗街作業。二、特定空氣污染源之管制 (一)火力發電廠: 1.改送最低灰分或最低硫分之燃料,或改由惡化區域外之電廠發電。 2.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3.氮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4.非甲烷碳氫化合物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5.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或使用吹灰裝置。 (二)蒸氣產生裝置: 1.削減硫氧化物總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2.氮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3.於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情況下,減低所需之熱負荷及蒸氣負荷。 4.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或使用吹灰裝置。 (三)金屬基本工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橡膠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紙漿及造紙業、製粉業、碾米業、大型連續操作之焚化爐: 1.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2.氮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3.非甲烷碳氫化合物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4.在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情況下停止、延緩、減少與排放污染物有關之操作,以減少製程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5.延緩處理於過程中會產生懸浮微粒、氣體蒸氣或惡臭物質之事業廢棄物。 6.減少製程所需之熱負荷。 7.不得進行鍋爐清除作業或使用吹灰裝置。 (四)砂石場、礦場及堆置場。 1.停止或暫緩運作。 2.增加場區內外及其認養道路之灑水頻率。 3.使用防塵網覆蓋之防制措施。 (五)營建工地: 1.停止各項建築工程及營建機具使用。 2.增加工區內外及其認養道路之灑水頻率。 3.禁止道路柏油鋪設、油漆塗料等排放逸散源作業。 (六)河川裸露地進行灑水或其他降低揚塵之措施。 (七)停止有機溶劑儲槽清槽作業。 (八)停止露天噴塗、油漆製造等行業施作。 (九)不得使用非連續操作之燃燒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之焚化爐。三、民眾防護措施(一)老年人及患有心臟或肺部疾病者。 1.不可外出。 2.避免體力消耗活動。(二)學生及幼兒: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兒童少年社會福利機構應立即停止戶外活動,並將課程活動調整於室內進行或延期辦理。 2.學生及幼兒上、下學途中,應配戴口罩、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工具。 3.因懷孕、氣喘、慢性呼吸道疾病、心血管疾病及過敏性體質之高風險族群,得請假居家健康管理,不列入其個人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4.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共同會商決定是否停課。 (三)一般民眾: 1.停止戶外活動,室內應緊閉門窗,隨時留意室內空氣品質及空氣清淨裝置之有效運作。 2.停止勞工所有戶外工作或活動。(四)禁止戶外運動賽事與延後戶外旅遊活動。(五)要求新聞傳播媒體至少每一小時通知民眾應採取之行動。(六)衛生單位密切注意各醫院急診室的求診及入院人次。如服務需求急增,需啟動相關應急措施以處理增加的病人。四、上列各項污染源管制,依附件一發布時之污染物項目,選擇適當之污染源管制,惟(細)懸浮微粒及臭氧項目應一併考量污染前趨物之污染源管制。附件四、緊急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一、一般空氣污染源之管制(一)不得露天燃燒草木、垃圾或任何種類之廢棄物。(二)不得使用非連續操作之燃燒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之焚化爐。(三)執勤以外之人員應留處屋內、緊閉門窗。(四)左列各行業應停止運作。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1.金屬及非金屬礦物之探勘及採礦。 2.各項建築工程。 3.運作過程中會產生揮發性有機溶劑蒸氣者。 4.其他各項服務業。 (五)前項規定以外之各商業及製造業,在於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情況下,應停止、延緩、減產與其有關之操作,減少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六)停止各級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之戶外活動,必要時停課。 (七)不得使用交通工具。但因緊急救難或警察機關維持秩序,或其他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二、特定空氣污染源之管制(一)燃煤或燃油之火力發電廠: 1.改用最低灰分或最低硫分之燃料,或改由惡化區域外之電廠發電。 2.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3.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或使用吹灰裝置。(二)燃煤或燃油之蒸氣產生裝置: 1.削減硫氧化物總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2.於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情況下,減低所需之熱負荷及蒸氣負荷。 3.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及使用吹灰裝置。(三)金屬基本工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製造業、橡膠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紙漿及造紙業、大型連續操作之焚化爐、或停機前需一小時以上之緩衝時間者: 1.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 2.在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情況下停止、延緩、減少與排放污染物有關之操作,以減少製程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3.延緩處理於過程中會產生固體微粒、氣體蒸氣或惡臭物質之事業廢棄物。 4.減少製程所需之熱負荷。 5.不得清除鍋爐或使用吹灰裝置。(四)金屬基本工業、化學材料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製粉業、碾米業、或停機前不需一小時以上緩衝時間者: 1.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2.在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之情況下停止、延緩、減少與排放污染物有關之操作,以減少製程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3.延緩處理於過程中會產生固體微粒、氣體蒸氣或惡臭物質之事業廢棄物。 4.減少製程所需之熱負荷。 5.不得清除鍋爐或使用吹灰裝置。一、 附件編號變更。二、 增列除符合第五期以後排放標準之大眾運輸工具及電動車輛外,限制使用使用各類交通工具、動力機械及施工機具,開放黃線及紅線停車,並暫停路邊停車收費,以減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三、 考量除硫氧化物外,氮氧化物及非甲烷碳氫化合物亦為細懸浮微粒及臭氧的前驅物,為減輕空氣污染排放,爰增列管制氮氧化物及非甲烷碳氫化合物之排放量削減比例。四、 增列逸散性污染源管制措施。五、 增列受體防護措施,參酌教育部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及勞動部「因應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勞工危害預防指引」內容納入規範。六、 增列不同污染物發布空品惡化時適用之污染源管制。

[高雄分會] 強烈譴責!高雄市政府強行通過茄萣1-4道路
很遺憾今天(8/31)高雄市政府強行主導了環評大會,以10比5的票數通過「茄萣區1-4號道路開闢工程」。一個國際級的黑面琵鷺溼地,竟然輸給一條沒有必要開發的道路,茄萣青年與民間團體譴責:高雄市政府已經重創台灣--高雄的保育形象,對於瀕危的黑面琵鷺、濕地、生態系統與地方經濟造成嚴重的衝擊。就生態、社會及經濟層面來看,本開發案沒有必要性和正當性。當年「茄萣1-1道路開發案」也提出相同的地方發展願景及需求,如今路開了,車流卻沒預期的多、人口持續外流、經濟也不見好轉,可見區域的發展並非由一條道路所左右。茄萣1-4道路則是為了縮短90秒的路程,在國際濕地上蓋一條1億元的道路,摧毀國際瀕危物種黑面琵鷺的度冬棲地,是對國際宜居城市的強烈反諷!高雄市政府身兼開發單位與環評審查單位,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相關市府委員應以利益迴避原則迴避審查,但會議仍由副市長擔任主席,甚至有6位市府機關委員參與投票,最終以10比5通過本案開發。我們認為這是球員兼裁判的行為,高雄市政府堅持開發的立場強渡關山,嚴重影響到審查及投票,其會議結論有失公允。茄萣濕地依《濕地保育法》應可認定為國際級濕地,在內政部公告濕地再評定結果前,開發單位也無法提出相應的環境影響評估和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因此,高市環評委員無法具備充足的判斷資訊,做出有瑕疵的環評結論,等於用地方環評來審查國際級濕地。此外,本案癥結在於開路切割濕地,是否造成黑面琵鷺的棲地破壞,然而,15位審查委員僅有1位生物專家,用投票方式強行通過,這樣的結論會有專業性嗎?替代方案四與主方案加權分數僅差0.02分(附表一),然而,開發單位簡報並未針對替代方案詳細說明,使得環評委員無法對替代方案進行實質審查,便以主方案進入投票表決,粗糙地做出決議。針對今天有瑕疵的環評結論,民間團體將提出行政救濟,並呼籲新政府正視地方環評的粗糙決議過程,盡快修法打破黑箱,莫讓地方環評成為環境的劊子手!聲明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高雄市野鳥學會、荒野保護協會高雄分會、守護茄萣濕地青年聯盟、茄萣生態文化協會、台灣濕地保護聯盟、美濃愛鄉協進會、國際黑面琵鷺後援聯盟(SAVE International)、中華民國野鳥學會- See more at: http://www.cet-taiwan.org/info/news/2740#sthash.Fz9fjXHV.dpuf(地球公民基金會代表撰稿,本會共同聲明)

[高雄分會] 【2016愛海無距-國際淨灘行動@高雄~參與民眾報名表單】
2016年最新研究顯示,全球海灘上塑膠的密度是海底塑膠的29倍,是大海表面塑膠碎片的兩千倍。與海底與遠洋相比,海灘同時是最容易到達與清理的海洋環境,「淨灘」每個地球人是守護海洋最直接的行動。荒野保護協會2016年持續響應國際淨灘行動,活動主題為「2016愛海無距」,訴求大多數台灣人與海的直線距離都少於50公里,鼓勵民眾用行動將自己與海的距離化為零,動手清理家鄉的海岸,找回那片可以赤腳奔跑的美好沙灘,海洋生物優游的大海。【主辦單位】荒野保護協會高雄分會【活動日期】 2016年09月24日(星期六)下午2點30分至6點00分【對 象】 關心海洋環境生態的朋友、家庭…等參加。【活動地點】高雄市林園區中芸沙灘(林園區北極殿旁-高雄市林園區西溪村西溪路32號)【沙灘介紹-中芸沙灘】中芸海堤沙灘位於高雄市林園區內,中芸漁港西北方,海岸線約略呈西北-東南走向,本段海岸為砂質海岸,生物種類及數量不多,植物主要是耐旱性植物如馬鞍藤,動物主要為螃蟹。高雄海岸由於人為大量開發,加上海岸沿線興建甚多突出海岸之人造結構物,影響沿岸漂沙輸送,以致全段海岸除少部份為淤積外,其餘均處於侵蝕狀態。中芸海堤段海岸寬度於1992、1996 年曾達65m,往後迄至目前海岸線雖有消退,但略能維持有30m 之海岸寬度。主要淨灘區域為西溪路至中芸路間中芸海堤外沙灘。(資料參考:經濟部水利署網站)【活動流程】14:30 接駁車發車/捷運獅甲站4號出口(前鎮區獅甲國小前集合)14:30~15:10 接駁車前往中芸沙灘15:30 林園區北極殿集合15:30~16:00 開場說明與分工16:00~17:00 動手淨灘,收集沙灘上的海洋廢棄物16:30~17:30 分類、登記廢棄物的種類與數量17:30~18:00 淨灘後心得分享,開心合照18:00 夕陽下賦歸(本會將視現場情況可能調整流程及時間)【交通方式】搭乘接駁車者:請於14:20前至捷運獅甲站4號出口(前鎮區獅甲國小前)集合,14:30準時發車。自行前往者:請於15:10前至林園區北極殿前廣場集合。【注意事項】1.活動人多請家長注意兒童行動及安全,12歲以下,請務必由家長陪同,家長本人也要報名淨灘喔!2.響應愛惜地球資源,現場提供茶水請自備水壺裝取。3.防曬措施:穿長袖、戴帽子,或擦防晒油。4.安全防護:在沙灘上請穿包鞋,預防碎玻璃、針頭等危險物品。5.活動當日若因天候因素無法進行則另擇期舉行。6.淨灘場地內之活動過程已由主辦單位辦理場地意外險,參加者可自行加保旅遊平安險。【報名人數】開放一般民眾報名人數60人。(企業團體申請,請另來電洽談07-3227526)【報名截止】即日起至額滿為止。 【報名網址】http://goo.gl/vemevc【更多淨灘】http://cleanocean.sow.org.tw/event.php【國際淨灘行動】https://www.sow.org.tw/blog/68/20160810/4846

[高雄分會] 【限時預購】親子共讀閱讀組合
荒野保護協會長期致力於環境教育,尤其在孩子們的經營更加注重。我們相信讓孩子體驗到環境之美,學習到對生態的尊重,未來孩子將帶著這個觀念與態度成長。荒野特別推出親子共讀繪本組合,主要講述我們長期關注的兩個議題:1. 新竹大山背梭德氏赤蛙護蛙任務及蛙況調查-幫青蛙過馬路2. 以實地踏查的方式紀錄台東野溪遭受之痛與生態現況-台東荒野 野溪調查小組預購方案-親子共讀繪本組合 《跳吧! 梭德》+《野溪怎麼了?》9/6(二)截止 訂購請點我 https://goo.gl/forms/aT5wgQD868rc7Hu63跟著繪本活潑、柔和的視角,一起了解美麗圖畫後的嚴峻環境議題。邀請大朋友、小朋友們,一起來關心我們生長的土地。***書籍盈餘將持續投入荒野保護協會的棲地守護工作***附上兩本書的試閱影片《跳吧! 梭德》https://youtu.be/y5fTP8PyhKM《野溪怎麼了?》https://youtu.be/MUsVb1LtA00

[高雄分會] 2016自然與人文課程~手工皂入門工作坊
作皂真的很容易上手,但要作出一顆讓肌膚無負擔,且洗得舒服的好皂卻不容易。從入皂的植物油、添加物、到手工皂的顏色、香味或是皂上的圖案、甚至每款手工皂的配方,都必須經過事前的嚴密挑選。在工作坊中,老師不僅會將手工皂的基本知識及流程與油品特性詳細說明,讓朋友們學會設計屬於自己的皂款,更會讓每人動手打出一鍋屬於自己的手工皂。喜愛手工打皂的朋友,邀請您一起進入手工皂迷人的世界,只要花個數小時時光,您可以小小的逃離現實,避開煩人的數據、電郵與家事,盡情享受手作所帶來的樂趣! 在這兒您就是渾然天成的"藝術家",一起來用雙手打出自己專屬的手工皂吧!【主辦單位】荒野保護協會高雄分會【課程日期】2016年9月25日(日) 9:30~16:30【上課地點】荒野高雄分會教室【講師簡介】朵莉絲 (台灣手工皂推廣協會合格師資)【招生對象】熱愛手作的一般民眾,名額10名。(滿9人始開課)【報名日期】即日起接受報名,額滿請排候補。【課 程 表】時間課程內容09:30~12:30手工皂概論、葡萄柚家事皂13:30~16:30薰衣草沐浴皂 (皂中皂,將手工皂裝扮得更美麗)【課程費用】荒野會員每位1,200元/非會員每位1,500元﹙含講師費及行政費用,材料費400元當天另付﹚【報名網址及詳情】https://www.sow.org.tw/civicrm/event/info?reset=1&id=6303

[高雄分會] 【志工招募】2016國際淨灘行動@高雄-淨灘導引志工培訓
2016年最新研究顯示,全球海灘上塑膠的密度是海底塑膠的29倍,是大海表面塑膠碎片的兩千倍。與海底與遠洋相比,海灘同時是最容易到達與清理的海洋環境,「淨灘」每個地球人是守護海洋最直接的行動。荒野保護協會2016年持續響應國際淨灘行動,活動主題為「2016愛海無距」,訴求大多數台灣人與海的直線距離都少於50公里,鼓勵民眾用行動將自己與海的距離化為零,動手清理家鄉的海岸,找回那片可以赤腳奔跑的美好沙灘,海洋生物優游的大海。為此,荒野保護協會將透過「淨灘導引志工培訓」,期許志工不僅能認識全球關注的海洋廢棄物議題,並熟悉戶外淨灘的操作流程。經過培訓的志工,將在當天的淨灘現場協助操作淨灘紀錄表及垃圾分類等工作,今年同時加入《台灣海岸廢棄飲料杯調查》,期許經由統計數據分析,能開啟環保機關、塑膠包裝產業、餐飲零售業、消費者與環保團體間的對話與合作,攜手解決生活環境中一次性廢棄物汙染問題。每一位伙伴的助力都是我們行動成功的關鍵。誠摯地邀請您與我們及全世界愛海的朋友一齊來加入『2016愛海無距~國際淨灘』的行列。【培訓時間】9/8(四)晚上7:30-9:00【培訓地點】高雄分會2樓(高雄市三民區重慶街299號)【活動器材整理】9/21(三)晚上7:30【地點】高雄分會(高雄市三民區重慶街299號)【活動時間】9/24(六)下午2:20-6:00【淨灘地點】高雄市林園區中芸海灘【重要事項說明】1.報名者請務必出席培訓及9/24淨灘!!2.分會提供淨灘當天至活動場地之交通及保險,如有意自行前往,請於表單備註3.9/24請於下午2:20至捷運獅甲站4號出口(前鎮區獅甲國小前)集合,協助集合民眾,2:30準時發車。4.本次活動可依內政部規定核發志工服務證明。【參加資格】(以下條件擇一即可)1.15歲以上(2001年9月前出生者)。2.現為親子團翔鷹成員者。3.現為親子團奔鹿成員,並已參加過淨灘志工培訓或淨灘活動者。【招募人數】15人【馬上報名】https://goo.gl/kPXiJH

[高雄分會] 105/08/24分會開放時間異動通知
親愛的朋友們105/8/24(三)因故荒野高雄分會會所異動開放時間為:上午9:00-下午18:00不便之處,請多包涵!荒野保護協會高雄分會 敬啟

[高雄分會] 08/31 週三荒野見《前進福島!四人八腿一條心,毅行百里為扶貧》
【時間】: 105年08月31日(三) 19:30~21:30【地點】: 荒野高雄分會【主題】: 前進福島!四人八腿一條心,毅行百里為扶貧【講師】: 林宛柔、黃鐘瑩、陳紫緹(樂施會毅行者)【內容簡介】 三個嚮往自然的都市女孩,一位身經百戰的資深運動男孩,四顆熱血的心,2016年平均年齡30歲,初次參加樂施會毅行者。因為平凡所以挑戰不平凡;懷抱理想所以嘗試實踐理想。毅行者挑戰規則:(1)四人一隊,在24/48小時內完成50/100公里健行路線。(2)團隊必須完成指定金額之募款,始能參加。所有款項捐助樂施會全球扶貧計畫。不同背景、相同理念的四個人,組成「行者無疆」挑戰福島毅行者。在三個月內,成立FB專頁進行募款、訓練體能培養團隊默契、製作隊服號召更多人支持這樣的行動。長達22.5小時的健行,迎著晨光我們走完了50公里。儘管一路上遭遇迷霧大雨、鞋底壞掉、大腿抽筋等狀況,回想起來,途中遇到的勇敢福島居民、熱情的大會志工以及與我們同樣堅持不懈的參加者,是這一路上最美的風景。(行者無疆FB專頁:http://fb.com/BoundlessTrailwalkers)【參考書籍】《香港最美:毅行者的前前後後》、《Trailwalker毅行者》【聽眾攜帶物品】自由樂捐(港幣、臺幣、美金皆可)、二手登山裝備(捐給行者無疆團隊)、空白筆記本(蓋紀念章)、相機(拍紀念照)免費講座,不需報名尊重講師及其他聽眾,敬請準時入座

[高雄分會] 08/17 週三荒野見《餐桌上的貿易戰爭-談TPP對你我的影響》講者:楊俊銘
【時間】: 105年08月17日(三) 19:30~20:30【地點】: 荒野高雄分會【主題】:《餐桌上的貿易戰爭-談TPP對你我的影響》【講者】: 黃鈺婷(荒野保護協會推廣講師)【內容簡介】TPP是什麼?可以吃嗎?TPP全稱是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它不能吃,但它會逼你吃下許多基改食物。立法院去年底好不容易才通過學校營養午餐禁用基改黃豆的條文,許諾給孩子們真正健康的食物,但是你知道TPP一旦簽訂之後,這條文將會失效嗎?像TPP這一類的自由貿易協定,究竟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再進一步追問,自由貿易協定真的代表自由嗎?眼前台灣人只有這條路可走嗎?8/17讓我們好好解惑~免費講座,不需報名尊重講師及其他聽眾,敬請準時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