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該設在哪裡?

我們正在做的事: 

文、圖/張讚合(荒野臺南分會環境培力組組長,自然名:河烏)

12月1日,我代表荒野臺南分會去塔木德臺南會館,參加由臺南市環保局舉辦的「臺南市廢棄物處理願景與NGO團體座談會」,這場座談會表示市政府有誠意跟環保團體好好討論事業廢棄物無處去的困境。

根據市政府提供的資料,本市一年產生的可燃性事業廢棄物高達42萬噸,其中約22萬噸由本市自有的焚化廠處理,還有約20萬噸必須送去外縣市處理。在「垃圾大戰」隨時可能一觸即發的情況下,本市有必要再增加焚化廠。「不適燃事業廢棄物」每年約55萬噸,包括一般事業廢棄物33.6萬噸,有害事業廢棄物21.7萬噸。市政府認為:「不適燃廢棄物固化及掩埋設施不足,未來應考慮輔導設置」。我猜想,市政府的意思大概是:本市非得新設焚化廠與掩埋場不可,但是新設案件常遭附近居民與環保團體反對,因此希望環保團體能理解市政府的處境。

曾聽一位環運前輩說,某市市長曾問他:「廢棄物掩埋場設這裡你們反對,設那裡你們也反對,究竟要設在哪裡才行?」這位前輩跟我說,他很想告訴這位市長,設在市政府廣場就好啦!其實,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該設哪裡,在「廢棄物清理法」中,早就有了答案。在民國88年廢清法的修正案中,已經在其第13條列出:「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並於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完成後,該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始得營運。

現有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二年內,規劃完成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設施。」

簡單來說,無論新舊工業區或科學園區,都應該自備廢棄物掩埋場。按照這個法條,到民國90年,現有「工業區」與「科學園區」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就是經濟部與國科會(現在的科技部)就應該把他們轄下各區的廢棄物處理設施規劃完成。這個法條在90年10月全文修正時略作修正後改列第32條:「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並於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完成後,該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始得營運。

現有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六個月內,規劃完成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設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最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設置。」

規劃設置的時程展延到93年年底。這個條文至今未變,只是現在已經是民國104年了,十一年匆匆過去,這個可憐的條文似乎沒有人理會。工業部門只想廉價地把他們的「廢棄物」往山上的掩埋場丟,不願意自備現代化的掩埋場。這就是今天所有掩埋場問題的根本來源。當產業界不願承擔廢棄物回收、處理、乃至掩埋的成本時,就只有剩下往山區設掩埋場的一條路。

一個現代化的廢棄物處理廠,應該具備Mechanical Biological Treatment(MBT)的整個程序,可以回收的盡量回收,可以有什麼作用(如沼氣發電或堆肥),盡量實現它的作用,最後真正需要掩埋的廢棄物,應該不會太多。這樣的掩埋場,設在哪裡問題都不大,設在工業區裡面就是最好的選擇。當一個掩埋場非得設在山區時,就已經表示這個掩埋場不會是現代化的掩埋場,而是那種隨時有可能「流醬油膏」、飄惡臭、甚至起火燃燒的掩埋場。那種設在山區的掩埋場,只是在欺負山區的老實人。過去抗爭十年的東山永揚掩埋場是這樣,現在正在抗爭的內門馬頭山旁的富駿掩埋場也是這樣。更嚴重的是它們位在河川源頭,成了河川、水庫污染的來源。

因此,我建議環保署、環保局這個環保體系,根本不要去當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科技部才是。環保體系只要在「環檢警」合作的情況下,嚴格取締那些亂丟廢棄物的惡質廠商。至於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該設在哪裡,那是經濟部、科技部的事。把經濟部、科技部逼出來,為他們的工業區設廢棄物掩埋場,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附加檔案大小
荒野快報283期第16~17頁677.8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