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還是環差?

我們正在做的事: 
文/陸淑琴(總會棲地保育部專員,自然名:黑眶蟾蜍)
 
京棧飯店開發案環評於2009年有條件通過。依「環評法16條之1」規定,開發案核發許可後三年未開發,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相關變更涉及環保事項時,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37條」規定,共分四個等級:
一、「重做環評」,重頭進行環評程序(細則38條另七詳細規定)。
二、做「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三、「變更內容對照表」,但前提是「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基地內設施局部調整位置、提昇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既有設備提昇產能而汙染總量未增加、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者、屬環境監測計畫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只做「備查」。
 
為何環評於環保署審察,卻由屏東縣政府審環差?環保署表示,當時由環保署審查,是因對國家公園具有管轄權,但內政部依照《觀光發展條例》認定核准發照單位才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觀光旅館由環保署審察,京棧申請為一般旅館,一般旅館由地方縣市政府審察。但位於國家公園內的開發案,理應由中央進行更嚴謹的審察。
 
依照內政部102年10月17日公告之「全國區域計畫」,該計畫主要規範內容為土地利用基本原則,係屬政策計畫性質,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依據本計畫之指導。全國區域計畫第5頁指出,行政院96年7月30日院臺建字第0960033754號函核定「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作為「海岸法」完成立法前,政府各部門研修訂及審議海岸地區各項實質利用計畫之最高指導原則;該方案另於98年10月21日核定修正。行政院102年2月8日院臺建揆字第1020002682號函核定「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第二期)」,以「回復海岸自然風貌,保護自然海岸線不再損失」為願景,揭櫫六項優先實施項目,其中第四項指出「減少海岸地區非必要及有礙觀瞻之觀光設施興建」。
 
又依全國區域計畫第82頁,第五章第二節,海岸及海域部分,第一款第一項第一條,一般性利用管理原則,海岸之利用管理目標為促進海岸地區天然資源之保育作用,各種開發利用行為應更為審慎。又83頁指出,海岸各種設施興建,除考量防災安全需要外,應避免影響生態棲息環境及對視覺景觀之衝擊。
 
京棧開發案於今年1月28日之環差第二次初審會議中,做出決議:「基於開發單位對環境保護及地下水文處理方式無法滿足環評要求,本次初審會議經投票表決不同意本案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該否決之決議將送交環評大會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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